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 (一一) ) 1、营改增后“应交税费”明细科目的设置 2、营改增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 (二二) ) 3、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4、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5、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6、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 (三三) ) 7、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8、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1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11、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12、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 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精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 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 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 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 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 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 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 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 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精选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 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 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 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 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 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 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 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 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 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 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 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精选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 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 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 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 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 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 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 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 “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 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 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 精选 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 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 ——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 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 纳税人自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 5 月 1 日后 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