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自贸区政策汇总
舟山自贸区政策概述舟山自贸区政策概述 一、相关政策文件一、相关政策文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创新税收 服务支持中国(浙江)自由 贸易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国税发〔2017〕96 号 2、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加快发展总 部经济暂行办法》2017.8 3、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 扶持暂行办法》2017.8.3 4、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 用外资暂行办法》2017.5.19 5、国务院办公厅《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负面清单)(2017 年版)》国办发〔2017〕51 号 6、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浙江)自由 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 知》2017.7。7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 号) 8、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 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7。6 1 9、舟山市普陀区政府《关于积极服务中国(浙江)自由贸 易试验区普陀片区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6 10、 浙江省人民银行、 省外汇管理局 《关于金融支持中国 (浙 江)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11 11、浙江省人民银行、省外汇管理局《推进中国(浙江)自 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7。11 12、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 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署加发〔2017〕72 号 1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舟政办发〔2015〕3 号 二、优惠政策详析二、优惠政策详析 1、企业落户方面 (1)放宽限制条件,助推特色落户 放宽企业名称行业限制,允许注册资本 1 亿以上、业务 范围涉及 5 个行业以上的企业申请无行业企业名称.允许自 贸区内的企业名称冠以“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自 贸区”等字样。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拥有 3 个 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海 2 洋新兴产业、旅游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普陀 区政府文件) (2)放宽登记要求,助动宽松落户 放宽经营范围登记要求,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 支持企业灵活调整经营范围,允许不涉许可审批的 企业不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即可开展新增项目经营。可办理公 司名称后辍为金融服务外包、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营范 围涵盖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 流程外包及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 理,代办汽车抵押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在各 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明确招商引资企业集中注册住所(经营 场所)后,经市场监管窗口备案,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 记申报承诺制度.(普陀区政府文件)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 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 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由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登 记权限。(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 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2、税收补助方面 3 (1)落户补助 世界 500 强企业首次落户自贸区、 且承诺 5 年内不迁出 的,企业本部迁入最高可获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中国500强企业首次落户 ,本部迁入最高可获得 600万元 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 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中 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自贸区总部企业应是在自贸区范围内注册设立并为较 大区域内控股企业 (不包括舟山本地以迁移方式入驻的企 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 币)、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且营业收入中来自控股企业、 分支机构的比例不 低于 20%;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 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若对自贸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 作用的科技、文化等总部企业 ,可适当放宽条件.本办法公布 之后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 在办公用房、 经营贡献奖励、 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才激励等方面都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奖 励。其中实到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含)人民币至 1 亿元 人民币、1 亿元(含)人民币至 10 亿元人民币、10 亿元人 民币以上的,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 4 5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中国(浙江)自由 贸易试验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 (2)经营补助 对实际利用资金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从事实质性 经营的实体企业,若对地方贡献重大, 最高奖励额度可达 500 万元人民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 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引进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企业。对实际利 用外资 1000 万美元以上且年进出贸易额 1 亿美元以上的企 业,经认定后,按照年出口额增量给予相应奖励。奖励额最高 不超过 500 万人民币。 引进国际海事服务企业。 对实际利用外资在 500 万美元 以上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经认定后,给予相应一次性 奖励, 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人民币。 对现有外资企业增资, 其实际利用外资达到 500 万美元以上的, 比照新引进企业给 予一次性奖励。 对实际利用外资在 1000 万美元以上并从事实质性商业 经营的,经认定后,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累计为舟山 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少于 1000 万美元的,经认定后,给予融 资总额相应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人民币。(中国 5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暂行办 法》) 鼓励引进金融服务相关企业。 经“一行三会“监管机构批 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 货公司、保险机构、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非银 行金融机构以及经省级以上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符合浙江 自贸试验区发展要求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 的交易中心(所),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 度的 1%给予相应扶持,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经“一 行三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 试验区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保险代理、 保险经纪公司等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 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 村资金互助会等,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 的 1%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 《中国 (浙 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鼓励引进跨境服务、离岸贸易企业。鼓励国际物流、贸 易、结算运营中心落户,企业将其国际物流、贸易、结算营 运中心设立在浙江自贸试验区, 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其在舟 山首次年度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