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 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 352 号令 2002) ,为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 保护员工健康, 促进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 尘、高温、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 的疾病。 3.职责与分工 3.1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监督实施; 3.2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工作程序 4.工作程序 4.1 职业卫生管理 4.1.1安全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 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 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4.1.2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4.1.3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全部负责 组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4.1.4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 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4.1.5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1.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 上报主管领导,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1.7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 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 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4.1.8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 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 4.2 职业危害防治 4.2.1 对本公司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 增强职工的职 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2 安全部组织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4.2.3 组织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 公司设立相应的劳动卫 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4.2.4 组织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 查测定。 4.2.5 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 对职业 病人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4.2.6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 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4.2.7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 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2.8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 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 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 生审查验收。 4.2.9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4.2.9.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2.9.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 业场隔离。 4.2.9.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 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2.9.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 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 讯报警装置。 4.2.9.5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2.10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 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 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 用。 4.2.11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 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2.12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 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 相关部门备案。 4.3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4.3.1 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 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4.3.2 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将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 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4.3.3 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4.3.4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4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 4.4.1 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 “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 的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4.4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4.1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 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 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4.2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 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 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4.3 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 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 告知员工。 4.4.4 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 的职业健康培训。 5.相关记录 5.1年度员工体检计划 5.2员工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5.3年度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表 5.4年度职业危害控制工作计划 5.5职业危害清单 5.6职业危害监测结果汇总表 5.7职业危害场所监测表 5.8 职业卫生档案 5.9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台帐 5.10防护器具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