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验收工作导则+附录2018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2014 年 4 月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明确验收内容、程序及责任,保证验 收工作质量, 依据水利部和南水北调工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南水北调受水区配 套工程特点,制定本导则。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程验收监督管理、法人 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阶段验收、专项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及通水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移交 及遗留问题处理、附录等。 在使用过程中,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反馈河南省南 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导则批准部门: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导则解释单位: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导则主编单位: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 目录 1 总则 . 1 2术语 . 1 3基本规定 .2 4验收监督管理 .3 5施工合同验收 .4 5.1 一般规定 4 5.2分部工程验收 . 5 5.3 单位工程验收 . 6 5.4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 8 5.5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 .9 6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10 6.1一 般 规 定.10 6.2 工程质量抽检 10 6.3单项工程通水验收 . 11 6.4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 .13 6.5专 项 验 收.15 6.6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 .15 6.7竣 工 验 收.19 7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21 7.1工 程 交 接.21 7.2工 程 移 交.22 7.3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22 7.4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 22 8 附录 .24 附录 A法人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内容要求.24 附录 B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25 附录 C验收需提供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27 附录 D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30 附录 E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1 附录 F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3 附录 G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格式.37 附录 H单项工程通水验收鉴定书格式.41 附录 I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44 附录 J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鉴定书格式46 附录 K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49 附录 L完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编写大纲 .50 L.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50 L.2工程建设大事记.51 L.3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51 L.4工程设计工作报告.52 L.5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52 L.6运行管理工作报告.53 L.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3 L.8 专项验收工作报告53 附录 M完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54 附录 N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56 附录 O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60 附录 P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63 附录 Q竣工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64 附录 R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68 附录 S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71 附录 T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74 附录 U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77 附录 V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78 1 1 总总则则 1.0.1 为加强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规范验收行为,提高 验收工作质量,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 和河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 《水利技术 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配套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和政府主 管部门组织验收的相关活动。 1.0.3 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建管单位依据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 局 (简称“省建管局”,下同) 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由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 “省 南水北调办”,下同)或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主持单位负责实施。 1.0.4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以及核对工 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 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结论。 1.0.5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6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验收工作,除应执行《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验 收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 公室(简称“国调办”,下同)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专项验收执行专项验收相 关规定。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工作可以执行其他行业 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2 2术术语语 2.0.1本导则所称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 同项目完成验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 2.0.2本导则所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包括:单项工程通水验收、设计 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 2.0.3 本导则所称单项工程是指项目划分时将设计单元中的一个分水口门及 其管线所包含的建设内容划分的一个工程项目。 2.0.4本导则所称项目建管单位是指受省南水北调办委托行使项目建设管 理权的市南水北调办及其他单位。 2.0.5 本导则所称列席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出席相关验收会议,对验收过程进 行监督,但不在 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的行为。 2.0.6本导则所称参建单位是指项目建管单位、监理、勘测、设计、施工、 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商、管道制造厂家等单位。 3 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配套工程开工后,项目建管单位应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 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格式见附录A),并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省南水北 调办及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 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重新报省南水北调办及质量监督机备案。 3.0.2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施工合同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3.0.3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 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3.0.4按照国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完成的专项鉴定、评 估、检测等,项目建管单位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3.0.5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 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的成 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 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