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副校长授课内容二
欧阳地创编 金鸡小学法制副校长授课内 容二 时间:2021.03.04创作:欧阳地 未成年人也应该懂法 同学们,对广大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 育,是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学 生,我们不仅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也要掌握好法法律 知识,提高法律素质,那么,什么是法律呢?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 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规范的总和。违法和犯罪是有区别的,违法行为只有达 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是违法呢?同 学们都知道,在我国,一切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危 害社会的活动,都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违法就是不 履行法定义务,法律要求做什么而不做,或者是法律禁 止做的而又做了,这就是违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罪法》,违法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构刑事 处罚的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应当 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规 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 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 到刑罚处罚的,就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定是犯罪。 那么,(一)怎么判断一个公民、 一个人是否可能违法?作为公民个人,不违反他人利益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和社会公德的,一般就不违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 法律是统治阶级制订的,是一个国家掌权的人制订的。 中国制订法律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 而人民代表是人民选的。所以理论上说,全国人民怎么 想,国家法律就怎么订。全社会都认为是对的,法律就 规定是对的。所以你只要按照正常人思维去做,一般就 不违法。(二)怎么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作为 行政机关,只有法律允许做的,他才能做。都知道当官 掌权好办事,但是当官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政府工作 人员必须依法行政。老百姓做事是法律不禁止就可以 做,政府机关是只有法律允许做的他才能做。我们说, 国家公务员应当是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选拨上来的, 但我们也不否认,个别执法人员也存在水平素质不高, 侵犯百姓合法权益的问题。那么,怎么样识别政府执法 人员是依法行使权力还是违法行使权力?问两句话:第 一句:我违反了那条法律?我没有违法,凭什么要受法 律的制裁?第二句:你处罚我的依据是什么?我即使违 了法,应当依法受到处罚,但处罚也是有标准的,不能 你想怎么罚就怎么罚?比如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违章《交 通安全法》规定最高罚款 5 元到 50 元,你交通警察说罚 款 200 元——哪条法律给你的权利?(三)怎么判断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罪与非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 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 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有是犯罪,但是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构成 犯罪有两个条件:第一是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第二是 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的 行为呢?一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 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二 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三是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四 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五是其 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表现只有达到规定的程度,如 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才构 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当然,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般公民是不具备专 门知识的。比如刚才讲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后有一 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哪些规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定呢,另外的规定很多,对青少年犯罪就另有规定不适 用死刑等,还有一些涉及其他问题的规定;对于这些问 题,一般公民难以正确理解和把握的,这就需要寻求具 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来帮助你。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 罪,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比较容易犯罪,除缺少法律知识 外还易冲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形成,是非 观念淡漠,而且这一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是长知识、长 身体的在校读书的学生,为了帮助广大同学加深对法律 常识的理解,增强法制观念,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 的,我讲一些案例,希望能引起同学们的重视。 2010 年 6 月 18 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16 岁)、 李某(14 岁)、田某某(14 岁)、伊某某(16 岁)、杨 某某(15 岁)、班某某(15 岁)在一起玩,实在无聊便 起意去抢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将车卖到张家口, 所得的钱用于上网、吃喝。于是上述六人准备了甩棍、 刀子等作案工具,从蔚县城汽车站租到了受害人左某某 的力帆出租车。按照嫌疑人的要求,左某某驾车先去了 邸家庄,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作案地点,李某某要求司 机改道去了西合营,因为还是没有合适的作案地点,之 后又上了去往草沟堡方向的公路。一路上,嫌疑人都在 寻找作案地点,并不断编造假话骗左某某往人迹罕至的 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 地方行驶。在行至一处偏僻路段,嫌疑人李某从身后用 甩棍死死勒住了左某某的脖子,之后几个人一起动手, 残忍将左某某杀害,后将尸体抛入一枯井内。随后李某 某在驾车逃匿过程中因为慌乱发生车祸,致班某某受伤 未能逃脱,其他五名嫌疑人弃车逃匿,两日后因恐惧害 怕在北京向警方投案。作为这起案件的承办人,我提讯 了以上嫌疑人,得知他们 均在小学时就辍学,过早的进 入社会,而且其中四人都是单亲家庭或无父无母,其实 在他们动手杀害被害人时也很忐忑,刚刚得手后就后悔 了自己的行为,案发后他们互相推诿,并且由于害怕杨 某某一直在哭。但是一切都为时太晚,由于年少轻狂不 思后果,他们不仅毁掉了受害人一家人的幸福生活,更 是毁掉了自己的美好前程,令人痛惜。 还有一个案例,我至今都不能忘记,也是我从事检 察工作以来经历的最为痛心的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 张某、李某都是未成年少女,都在小学时就辍学,整日 在大街上闲逛,因没有钱花便心生歹念,几个人从蔚县 一小学物色了两到三名女生,通过拦截、恐吓、殴打等 暴力行为将受害人控制,通过一发廊女老板联系到蔚县 做生意的嫖客李某,将受害人分别带到一宾馆,与李某 发生性关系,然后由三名嫌疑人收取几百块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