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 追究制度追究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所属水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大 坝和渠道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 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和 《水 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那坡县那恩水利发电有限公司 所属电站大坝和渠道。 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电站大坝和渠道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 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 70m 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 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电 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 ;在工程竣工验收 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 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 简称大坝监察中心)备案。 第五条电站大坝和渠道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 监测和分析,在电站大坝和渠道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 鉴定,并将电站大坝和渠道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 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提交公司有关部 门备案。 第六条各所属电站应当加强对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 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 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各所属电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运 行负责。 第七条 所属电站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 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建立健 全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 和维护; (四)负责对电站大坝和渠道勘测、施工、监理、运行、 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 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和渠道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 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电站大坝和渠道工程建设项目 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和渠道安全注册的相 关工作; (六)定期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检查,尽可能利用先 进、可靠的监测仪器监测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电站大坝和渠道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 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 救护工作; (九)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 考核。 第八条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电站大坝和渠道 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各电站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 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 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 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 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各电站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 保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 对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监测系统、 泄洪设施 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 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 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 加强对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巡视检查, 做好电 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 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 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 汛后, 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近坝库岸和下游近 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发生地震、 暴风、 暴雨、 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 电站应当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 和项目。 第十一条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电站大坝和渠 道安全。电站进行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 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相关管理 部门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电站大坝和渠道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 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电站大坝和渠道地基和隐 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 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电站大坝和渠道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 有公司组织专项 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相关管理部门申 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电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电站大坝和渠 道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工程部和安全监察部审核 后,报公司批准,并报所在地防汛部门备案。 电站应当配置电站大坝和渠道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 施和通讯系统,并保证畅通。 第十四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出现险情征兆时, 电站运行 人员应当立即逐级上报,通知电力调度部门,并按照险情预 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 电站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防汛指 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电站在排除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后, 应当及 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电站大坝重大事 故隐患,应当申请相关管理部门检查。经检查,并报电监会 同意后,电站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六条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汛 前和汛后详查。 第十七条日常巡查由电站负责。电站应当组织专业人 员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 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 告公司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 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八条 汛前和汛后详查由公司负责。公司在每年汛 前、汛后或者枯水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电站大坝和渠道 进行详细检查,提出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 备案。 汛前和汛后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与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 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特种检查由公司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 发生特大洪水、 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电站大坝安 全的异常情况,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特种检查申请。由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检查,并提交有关专项检 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公司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电站应当建立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检 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电站大坝和渠道及其运行 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 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电站大坝和渠道评级, 参照 《水电站 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评级。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 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 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电站大 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