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宣传周_职业病防治宣传内容
职业病防治宣传周职业病防治宣传周_ _职业病防治宣传内职业病防治宣传内 容容 职业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及相关规定? 答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作业的劳动者 , 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 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 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 ;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通过动 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 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 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 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 等因素决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 )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 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 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规定和要求, 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 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 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得因劳 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解除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享有 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 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 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 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用人单位按 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 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 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有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 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 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2、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3、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辅助器具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4、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 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 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 6~24 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 相当于本人工资 75%~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 不低于 48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 付。 8、 伤葬补助金: 因职业中毒死亡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9、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 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 对其配偶每 月按照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发给,对 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发给。 10、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 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主要有以下几点 :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 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3)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 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 不得挤占、 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为劳动者提 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 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 骗; (8)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9)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 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资料; (10)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 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劳动者在哪儿诊断职业病? 答 :《职业病防治法》 修正版, 对职业病诊断地放宽了规定。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 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 病诊断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答 :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 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 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由 3 名以上单数 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作出诊断结论。诊断机构独立行使诊断 权,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 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 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