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范本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 并承担义务。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司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 签署本合同。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 (1) 住所: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抵押人: (2) 住所: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抵押人: (3) 住所: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 第 1 页 共 12 页 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 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 的抵押担保的范围的全部金额。 (1)抵押权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贷款、应付款保函、担保等。 (2)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 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 受偿之日止: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尚未受偿本金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 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等其他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承担担 第 2 页 共 12 页 保责任。 第二条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第三条抵押物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抵押清单为本 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 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第四条抵押人承诺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5、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 租等情况。 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 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第 3 页 共 12 页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第五条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第六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 第七条第七条抵押物的占管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 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 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 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 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 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 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 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 4 页 共 12 页 第八条第八条抵押物的保险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 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2、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 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 用由抵押人承担。 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 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抵押登记抵押登记 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 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占管。 2、抵押期间,如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 变更登记手续。 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抵押权人、 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的转让 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 应的抵押权。 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 第 5 页 共 12 页 相应的抵押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 抵押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 债务 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 期间提前届满。 2、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