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规章制度范本
病假规章制度范本 为了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和管理 工作秩序,强化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 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院部特对医院职工的病假管 理重申规定如下: 一、请假程序: (一)职工非因公成疾,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办理 请假手续,按休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因急诊本人不能办理 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亲属或医院职工办理请假手续。 (二)职工在医院居住地生病的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是由我院相关 科室开具的诊断证明,其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无效。病假时间七天 以内者须经主治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七天以上者以及连续病假超过七 天者,携带相关资料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三)需转院治疗的,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并报请主管院长审 批。未履行转诊手续者,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效。本科室负责 人和主管院长应对院外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 定办理。 (四)职工出差或探亲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 证明由职工所在科室报主管院长履行请假手续,待职工返院后一周内 必须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交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假期 有效时间最长 7 天,如需继续休病假的必须回医院治疗和休养,在外 第 1 页 & 共 5 页 地办理住院治疗的例外。 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五)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休病假期间的待遇及假期的计算: (一)病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 (二)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期间病休的,执行病假 工资(即在见习期工资中减发30%部分)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 期要相应延长。 (三)每月病假超过 7 天(含 7 天)免发当月岗位津贴。不足 7 天满 3 天(含 3 天)发 50%岗位津贴。 (四)当月病假超过7 天(含 7 天)免发当月的效益津贴;病假 不满 7 天满 3 天发半月效益津贴;不满 3 天的按日效益津贴如数扣回 (享受行政、工勤效益津贴) 。 (五)每月病假超过 4 天(含 4 天)免发当月目标奖。 (六)新招聘的学生在正式上岗前的病假工资待遇执行《关于招 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 (七)门诊休病假在一个月以下的职务工资全发,其岗位津贴和 补贴按上述规定执行;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从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定州 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八)职工住院治疗的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除按上述规定执行 外,对职务工资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1、停止工作连续休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 5 年的发 给本人 60%;满 5 年不满 10 年发 70%;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发职务工 第 2 页 & 共 5 页 资的 80%;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发职务工资的 90%;满 20 年以上的发 职务工资的 95%;非工会会员享受以上待遇的半数。获得省、部级劳 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2、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定州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九)长期病休从第七个月起按病劳保规定执行。 三、长期病休: (一) 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时 (具有我院和省级以上医院证明) , 病假人员所在科室须向主管院长提出长休病假病情鉴定申请,病情鉴 定由主管院长组织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到院办室 备案后按长期病休处理,同时通知病假人员所在科室,未经病情鉴定 不予审批。 (二)一年内累计病假时间达六个月及以上的,逾期按长期病休 处理。 (三)长期病休人员在休假期内,每二个月到医院复查身体一次 并将诊断证明交所在科室确认,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室。无正当 理由拒不复查者,医院将暂缓兑现其病假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并由个 人全部承担医院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凡病愈并可以正常工 作的应到岗试工。 (四) 长期病休人员 (含门诊连续病休 2 个月) 病愈后回院工作, 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近期能够证明疾病已经痊愈的相关疾病检查 材料交院办室。由主管院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鉴定被确认可以工作的 第 3 页 & 共 5 页 并出具复工鉴定证明,经院长同意,可由原科室根据需要安排试工二 个月。试工满二个月后又病休,病假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不满二 个月又病休的,病假时间累积计算,试工期内不享受效益津贴。 (五) 为加强长休病假管理工作, 及时掌握长休病假人员的病情, 有利于其恢复健康,医院保健科要做好长休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 理工作。 (六)列入长病假的人员,长休病假期间不计工龄。 (七)职工在长休病假期间,不享受医院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 四、其他规定 (一)连续病假达到 3 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 70 天,免发 全年年终奖;不参加医院任何评选优秀和先进,连续病假达六个月的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 (二)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省人 事厅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三)临时工休病假满一个月医院不再使用。 (四)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具有我院有关证明需要 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处理。 (五)女职工怀孕期间,按规定产前检查,每次检查超过半天的 或因避孕失败而怀孕在两年之内第二次做流产的均按病假对待。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具有医院证明 的,超过产假时限的假期按病假计算。 (七)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 60 天,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 第 4 页 & 共 5 页 假待遇,已经休过年休假的改按事假处理。 (八)职工患病经我院和省级医院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如 恶性肿瘤、 生活不能自理等疾病) , 病假在两个月到半年的职务工资全 发,岗位津贴按 50%发放,半年以上的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九) 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 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十)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待遇参照病假 待遇执行。 (十一)职工休病假期间在居住地以外,发生任何意外(含病情 加重)其一切费用全部自理,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XXX 第 5 页 &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