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设场主体信用管理扣分细则
====Word行业资料分享--可编辑版本--双击可删==== 杭杭州州市市建建设设市市场场主主体体信信用用管管理理办办法法 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 第第一一条条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 范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 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 根据《建筑法》 、 《房地产管理法》 、 《合同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第二二条条对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 记录、 公布、 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第三三条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杭 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下 设 诚 信 办 , 具 体 负 责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的 采 集 和 加 工,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 杭州市招标办、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城建档案馆、建筑企业管理站、造价和投 资办等管理机构配合诚信办开展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第 四四条条本 办法 所 称 的 建设 市 场 主体 是 指 在 本市 行 政 区域 内 从 事 建筑 活 动的 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 、施工及监理、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单位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和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国家注册执业人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第五五条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 基本信息,及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从 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 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征信记录。 第第六六条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 观、公 正的原则,尊 重企业 和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第二二章章信信用用信信息息采采集集、、记记录录 第第七七条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 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 息、统计及评估信息构成。 第第八八条条身份信息系统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状况: 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 3、企业的资质等级; 4、企业的经营状况; 5、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 6、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 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 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 4、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第第九九条条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市级 (含)以上有关表 源-于-网-络-收-集 ====Word行业资料分享--可编辑版本--双击可删==== 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 (二)企业每年产值增长情况良好(以纳税额为准) ; (三)被评为市级(含)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四)工程获得“西湖杯” 、 “钱江杯” 、 “鲁班杯”等奖项; (五)诚信办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第第十十条条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行为; (三)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包括经省市检察系统通报名单上确认的 违法行为) ; (四)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不诚信行为; (五)诚信办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统计及评估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各类月报、季报、年报; (二)各类建筑业报表的统计及分析; (三)信用信息的统计及分析评估。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 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公司简介、注册资金、经营业绩、企 业统计报表及从业人员的履历、注册执业 情况、业绩等,由企业自行上报,经诚信 办审核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建设市场活动中涉及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 掌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 信息掌握部门负责提供信息,经 诚信办审核录 入信用信息系统; (三)反 映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工程项目承发包评议卡信息,由 承发包双方各 自将为对方评议的情况上传,业主对建筑业中介机构的评议情况,由中介机构上传, 经诚信办审核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 (四)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败诉的法院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相关管理部 门发出的通报批评文件或责令整改通知书、相 关 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及根据 举报、投 诉核实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由 诚信办认定后 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系 统; (五)诚信办应将经认定的信用、统计、评估信息记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 同时载入相应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中。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诚信办应当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 库,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相 关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企 业 身 份 电 子 认 证 系 统 查 询 本 企 业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身 份 信 息,并 通过网络对本企业的内容要求修改及更新,诚 信办对企业及各管理部门提交 的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第第三三章章信信用用信信息息维维护护管管理理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公示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息数据库 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公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源-于-网-络-收-集 ====Word行业资料分享--可编辑版本--双击可删==== (一)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 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 (二)在信贷、赊购、缴费支付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 (三)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 (五)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身份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统计及评 估信息的部分内容。 公示信息在建设信用信息网站上公开,任 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网站查询。公示信息记录期限为一年,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 并转入记录信息库。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公示信息期限及程序按下列规定设定: (一)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身份信息,记录期为 1 年; (二)不 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 1 年,不 良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应当在行政处罚决 定或通报批评文件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 1 年,从企业及从业人员受到表彰、获取称号 之日起计算; (四)年度统计公示信息为最新一期(一般不超过 1 年)的统计结果; (六)企 业评估公示信息为实时评估信息,即 从当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前时刻的 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估情况。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记录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内记录的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