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标准规范汇编
可编辑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保障人身安全、 配电可靠、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第 1.0.3 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 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 第 1.0.4 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 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动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1.1 条 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 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其中, 第二节和第三节 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10kV 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 的电动机;第 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 的交流电动机。 第 2.1.2 条 3~10kV 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 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3~10kV 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 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 第 2.2.1 条 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 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 应满足电动隙幕担ㄒ韵录虺苹担┰诟髦衷诵蟹绞较碌囊 蟆5?.2.2 条 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 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 采用同步电动机。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 1、重载起动的机械, 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 运行时间较短时。三、机械对起动、 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 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 宜采用直流电动机; 交 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机械, 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应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 第 2.2.3 条 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 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 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 当机械为重载起动时,笼型 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转矩。 二、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 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 当无合 适规格的短时定额电动机时, 可按允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 三、断续周期 精品 可编辑 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 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 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 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额定负载 持续率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四、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 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 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数据选择, 亦可按等值电流法或等值 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五、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 要性,应计入适当的储备系数。 六、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 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精品 可编辑 第 2.2.4 条 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根据其额定功率和所在系统的配电电压选定,必要时,应 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 2.2.5 条 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 第 2.2.6 条 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型式应与机械相适应。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第 2.3.1 条 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 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 2.3.2 条 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一般情况下, 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 85%。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 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 80%。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 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 2.3.3 条 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符合下列 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 第 2.3.2 条的规定: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 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 动方式无特殊规定。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 或选用其他适当 的起动方式。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 2.3.4 条 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二、起 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 2.3.5 条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 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 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 满足机械的要求。第四节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第 2.4.1 条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 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同步电动机尚应装设失步保护。 精品 可编辑 第 2.4.2 条 每台交流电动机应分别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交流 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一、总计算电流不超过 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时; 二、 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起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第 2.4.3 条 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 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 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 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短路保 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二、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 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三、当只在两 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第 2.4.4 条 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为 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 电器,宜采用保护电动机型。二、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且其安秒特 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起动电流和起动时间的交点。当电动机频繁起动和制动时, 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2 级。三、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 定电流,应取电动机起动电流的2~2.5 倍。 第 2.4.5 条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