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气部分)(电气部分)( (试行试行) )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防范 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 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1.3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二、经专业医师鉴定,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二年至少一次) 。 三、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且按其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掌握本规程 的全部或有关部分,熟悉《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 (试 行) 》的相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四、掌握必要的现场应急逃生和应急救援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护法(见附录 1) ,特别要学 会触电急救。 1.4 电气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基本要求: 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岗位安全生产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调整工作岗及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者,必须重新 上岗工作。 新参加和临时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含管理人员、实习人员、外来人员等) ,必须经过 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专人监护下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不得单独 工作。 外来电气从业人员,应学习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本单 位有关人员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工作。 1.5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及以下者。 1.6 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 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7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 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8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 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1.9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 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 (总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一般安全措施 2.1 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保护室、电子设备间、值班室和检修班组除外) ,必 修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修佩戴齐全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2 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设备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 扣好;禁止戴围巾。进入现场禁止穿用尼龙、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的衣服,以防遇火燃烧 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裙子、短裤、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 长发必须盘在帽内。从事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2.3 电气设备无论仪表指示有无电压,凡未经验电、放电,均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未采取 防触电措施就进行与电气有关的工作。 2.4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工作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断开(拆除) 。 2.5 生产场所应有明显的逃生路线标识。工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预防控制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6 工作场所应照明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 明。 2.7 在高度不足 2.5m 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照明灯、行灯或危险环境的局部照明和使用携带 式电动工具等,应采用 36v 及以下安全电压。有金属容器内、特别潮湿或周围均是金属导 体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照明灯或行灯,应采用 12v 安全电压。 2.8 在室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必须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 持不小于表 1 的安全距离。 在升压站(变电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等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2.9 凡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的地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有 关规定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试行) 》执行。登高工器具应定期检 验,试验标准见附录 2。 在带电区域作业,登高时应从指定的停电间隔上下,并设置“从此上下”标志牌。使用 高空车、升降平台等应与带电设备保持不小于表 1 的安全距离,同时应做好防止触电坠落 的安全措施。 表 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 10 及以下(13.8)0.70 20~351.00 60~1101.50 2203.00 3304.00 5005.00 2.10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验。严禁将不合格的电气工具和用具带到 工作现场。使用工器具的有关规定,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力机 械部分) (试行) 》执行。 2.11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对注油设备应 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旋转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 直接灭火。 发电厂和变电站控制室内应配备合格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按规定使用,并定期进行 试验,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12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2.13 在电容器组上或进入其围栏内工作时,应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并接地后,方可进行。 2.14 制(供)氢站、油区、氨区、燃气区域、蓄电池室等易燃易爆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应 按照规范要求采用防爆型,上述区域内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停电后方可进行。 2.15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的工作场所应通风良好,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电压在 10kV 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电压在10kV 以上者,不得小于3m。不得在带电导线、带电设 备、变压器、油断路器(油开关)附近将火炉或喷灯点火。 2.16 在带电区域内的起重和运输工作,除应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水力机械部分) (试行) 》有关规定外,还应与带电设备保持不小于表 1 的安全距离。使用 吊车等起重机械时,车体应良好接地,作业过程应设专人监护。 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17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变电站或室内的架空引线上进行检修和试验。 2.18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不得在 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窝,紧杆塔螺丝,检查架空地线(不包括绝缘架空地线) ,查看金具、 绝缘子工作。 2.19 室外变、配、输电区域不准有轻型建筑物、广告牌、横幅等,以防被大风刮至高压设 备上。 3 高压设备工作的一般规定 3.1 电气设备的运行值班 3.1.1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及系统。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3.1.2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单人值班: 一、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拦,遮拦的高度在 1.7m 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二、室内高压断路器(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