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越秀区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申请设立越秀区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申请设立越秀区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工作指引工作指引 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审批管理,促进托幼事 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 《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 的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一、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或个人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举办幼儿园的单位,须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 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 (二)举办幼儿园的个人,须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大陆 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 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已开办了幼儿园的,应无违规 办学的经历,并要在前一所成为区一级以上幼儿园后方可再 申办新园。 (三)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 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 源。 二、二、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要有适合的名称。 幼儿园名称由地名、 字号和幼儿园类别组成,不得贯以国 际、中华、中国等字样,地名应使用幼儿园所在地的区(县级 市)名;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三、三、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设施应符合下 列要求,达到或者越过越秀区规范化幼儿园的标准。 (一) 选址: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 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 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3、幼儿园园舍须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地作出的 园舍消防安全合格鉴定书、房管部门或受房管部门委托具有 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园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书、设置厨房 的需出具食品药品监督局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用房: 幼儿园应设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 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还应 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以及隔离室、浴室、教职工值班室等基 本用房。 1、活动室每班一间,新开办的幼儿园每间面积不少于 50 m2;睡室每班一间,每间面积不少于 40 m2;活动室与睡室 合用的不少于 80M2;寄宿制要设专门睡室,配 1 人 1 床。 2、卫生间每班一间,每间不少于 10 m2,如两班合用应 不少于 15 m2。内设男小便槽和 4 个蹲位便槽,槽首端深度 15cm,未端深度 20-25cm,槽 15-48cm,间隔栏为高 50cm, 宽 60cm,无台阶。便槽靠墙一侧有扶手(高度约 50cm),托儿 班设小儿坐厕。每班有流水式洗手设施,洗手池高度 50-55cm,宽度 40-45cm。 水龙头间距 35-40cm。 寄宿制应 设置洗浴间。 3、音体活动室不少于 65 m2,供全园使用。有条件的 可设游戏室、图书室、电教室、美术室、科学室等专用室。 4、保健室(含隔离室)14 m2以上,设有洗水池 1 个,有 流水式洗手设施;隔离室与保健室相邻并设玻璃窗以便观察, 设有双通道。 5、厨房面积不少于 80 m2,就餐人数不足 100 人,面 积不少于 50 m2,超过 100 人,按 0.3-05 m2/生设置。内设粗 加工间、烹调间、餐具洗消间、备餐间、主副食间 :有条件的 可设餐具保洁间(柜)、点心间、熟食间、开水间、冷库间、 炊事员休息室等。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报区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按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图纸施工。 6、办公室应有 30-60 m2面积,供教职工办公用。寄 宿制园所要设值班室。 (三)场地: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一般每 生不少于 4 m2的户外活动场地,有绿化、草坪、水泥走道和 小操场。有条件可设游泳池(戏水池)、玩沙玩水区、种植饲 养区等;尽可能为幼儿提供多些软性环境,如木地板、塑料软 垫、人造草皮、沙地、草地等。 (四)设施设备: 1、活动室有足够合适的桌椅、睡床或床板,适量的教玩 具、图书、玩具柜、书柜、书包架、录音机、琴和饮水设施。 2、户外有大型活动器械 3 件以上并铺有安全地 垫。 3、有防火安全设施。教学楼按消防规范设室内消防栓, 活动室每室不少于 2 只 25 升手提干粉灭火器;厨房每室不少 于 2 只 4 升以上手提干粉灭火器;功能室如要装修,必须使用 不燃或难燃材料;电源插座离地面高 1.5 米,幼儿园必须装有 电铃、电话。要有清晰的安全通道和出口标志。寄宿幼儿园 应设置应急照明灯、消防警铃等。 4、厨房设施:应用实墙与其它部份隔开,备餐间安装紫 外线消毒灯,生熟砧板严格分开 ,有消毒设施,冰箱;全套不锈 钢厨具,安装防蝇沙门沙窗,下水道出入口设防鼠栅。 5、保健设施:紫外线消毒灯、药柜、视力箱、杠杆式体 重秤及备内服与外用分放的常用药物,保健室设诊疗床 1 张, 隔离室设观察床 1 张。 6、有一定数量的、适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的教学学具 生均 1 种 3 件以上(图片、自制的教具 等)。 7、有符合卫生要求的茶杯架、毛巾架、每孩一杯一 巾,茶杯架下沿和毛巾末端距地面不少于 40 厘米。 (五)图书资料: 含有关幼教法规和 4 种以上学前教育阅读资料,以及 经教育部门审核的国家课程标准配套的教材、教学参考书。 幼儿图书人均 2 册以上。 四、四、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长须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大陆境内定居,具 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具有中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 3 年以上幼儿 园工作经历并被认定为幼儿园一级以上教师,取得园长资格 证书, 民办幼儿园园长年龄不得超过女 65 周岁, 男 70 周岁。 (二)教师具有中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 经考核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相应资格。 (三)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市以上职 业技术鉴定指导中心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医师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 校毕业程度,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师、 护士执业资格。 (五)保健员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经区卫生行政部 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炊事员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卫生知识和烹饪技 术。 (七)财务人员具备专业资格。 (八)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应定期进行 体格检查,凡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 工作。 五、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审批程序: (一)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科提交 “申请举办幼儿园(所)报告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教 育局审核决定能否在该地址办园(所)。 (二)区教育局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科自受理之日起1 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办园条件,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发 给《越秀区民办幼儿园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申办者凭《越秀区民办幼儿园名称核准通知书》到区 公安局防火科、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区妇幼保健院和区房屋 安全质检部门分别领取消防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房屋 安全鉴定书。 (四)自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科交齐 上述有关合格证书后,区教育局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科对符 合要求的发给《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注册登记表》及给申 办者出具到银行开户的证明。 (五) 申办者凭开户证明到国家的四大银行 (建设银行、 工商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