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越秀区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申请设立越秀区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申请设立越秀区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工作指引工作指引 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审批管理,促进托幼事 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 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 的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一、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或个人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举办幼儿园的单位,须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 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 (二)举办幼儿园的个人,须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大陆 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 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已开办了幼儿园的,应无违规 办学的经历,并要在前一所成为区一级以上幼儿园后方可再 申办新园。 (三)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 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 源。 二、二、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要有适合的名称。 幼儿园名称由地名、 字号和幼儿园类别组成,不得贯以国 际、中华、中国等字样,地名应使用幼儿园所在地的区县级 市名;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三、三、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设施应符合下 列要求,达到或者越过越秀区规范化幼儿园的标准。 (一) 选址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 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 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3、幼儿园园舍须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地作出的 园舍消防安全合格鉴定书、房管部门或受房管部门委托具有 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园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书、设置厨房 的需出具食品药品监督局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用房 幼儿园应设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 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还应 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以及隔离室、浴室、教职工值班室等基 本用房。 1、活动室每班一间,新开办的幼儿园每间面积不少于 50 m2;睡室每班一间,每间面积不少于 40 m2;活动室与睡室 合用的不少于 80M2;寄宿制要设专门睡室,配 1 人 1 床。 2、卫生间每班一间,每间不少于 10 m2,如两班合用应 不少于 15 m2。内设男小便槽和 4 个蹲位便槽,槽首端深度 15cm,未端深度 20-25cm,槽 15-48cm,间隔栏为高 50cm, 宽 60cm,无台阶。便槽靠墙一侧有扶手高度约 50cm,托儿 班设小儿坐厕。每班有流水式洗手设施,洗手池高度 50-55cm,宽度 40-45cm。 水龙头间距 35-40cm。 寄宿制应 设置洗浴间。 3、音体活动室不少于 65 m2,供全园使用。有条件的 可设游戏室、图书室、电教室、美术室、科学室等专用室。 4、保健室含隔离室14 m2以上,设有洗水池 1 个,有 流水式洗手设施;隔离室与保健室相邻并设玻璃窗以便观察, 设有双通道。 5、厨房面积不少于 80 m2,就餐人数不足 100 人,面 积不少于 50 m2,超过 100 人,按 0.3-05 m2/生设置。内设粗 加工间、烹调间、餐具洗消间、备餐间、主副食间 有条件的 可设餐具保洁间柜、点心间、熟食间、开水间、冷库间、 炊事员休息室等。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报区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按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图纸施工。 6、办公室应有 30-60 m2面积,供教职工办公用。寄 宿制园所要设值班室。 (三)场地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一般每 生不少于 4 m2的户外活动场地,有绿化、草坪、水泥走道和 小操场。有条件可设游泳池戏水池、玩沙玩水区、种植饲 养区等;尽可能为幼儿提供多些软性环境,如木地板、塑料软 垫、人造草皮、沙地、草地等。 (四)设施设备 1、活动室有足够合适的桌椅、睡床或床板,适量的教玩 具、图书、玩具柜、书柜、书包架、录音机、琴和饮水设施。 2、户外有大型活动器械 3 件以上并铺有安全地 垫。 3、有防火安全设施。教学楼按消防规范设室内消防栓, 活动室每室不少于 2 只 25 升手提干粉灭火器;厨房每室不少 于 2 只 4 升以上手提干粉灭火器;功能室如要装修,必须使用 不燃或难燃材料;电源插座离地面高 1.5 米,幼儿园必须装有 电铃、电话。要有清晰的安全通道和出口标志。寄宿幼儿园 应设置应急照明灯、消防警铃等。 4、厨房设施应用实墙与其它部份隔开,备餐间安装紫 外线消毒灯,生熟砧板严格分开 ,有消毒设施,冰箱;全套不锈 钢厨具,安装防蝇沙门沙窗,下水道出入口设防鼠栅。 5、保健设施紫外线消毒灯、药柜、视力箱、杠杆式体 重秤及备内服与外用分放的常用药物,保健室设诊疗床 1 张, 隔离室设观察床 1 张。 6、有一定数量的、适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的教学学具 生均 1 种 3 件以上图片、自制的教具 等。 7、有符合卫生要求的茶杯架、毛巾架、每孩一杯一 巾,茶杯架下沿和毛巾末端距地面不少于 40 厘米。 (五)图书资料 含有关幼教法规和 4 种以上学前教育阅读资料,以及 经教育部门审核的国家课程标准配套的教材、教学参考书。 幼儿图书人均 2 册以上。 四、四、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长须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大陆境内定居,具 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具有中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 3 年以上幼儿 园工作经历并被认定为幼儿园一级以上教师,取得园长资格 证书, 民办幼儿园园长年龄不得超过女 65 周岁, 男 70 周岁。 (二)教师具有中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 经考核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相应资格。 (三)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市以上职 业技术鉴定指导中心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医师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 校毕业程度,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师、 护士执业资格。 (五)保健员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经区卫生行政部 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炊事员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卫生知识和烹饪技 术。 (七)财务人员具备专业资格。 (八)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应定期进行 体格检查,凡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 工作。 五、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审批程序 (一)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科提交 “申请举办幼儿园(所)报告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教 育局审核决定能否在该地址办园(所)。 (二)区教育局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科自受理之日起1 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办园条件,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发 给越秀区民办幼儿园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申办者凭越秀区民办幼儿园名称核准通知书到区 公安局防火科、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区妇幼保健院和区房屋 安全质检部门分别领取消防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房屋 安全鉴定书。 (四)自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科交齐 上述有关合格证书后,区教育局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科对符 合要求的发给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注册登记表及给申 办者出具到银行开户的证明。 (五) 申办者凭开户证明到国家的四大银行 (建设银行、 工商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