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 五 章 架 空 和 电 缆 线 路 上 工 作 的 安 全 措 施 ( 一 ) 第一节线路停电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 148 条线路停电工作,除应完成第三、四章规定的有关技术和组 织措施外,还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 149 条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的产权属于用电单位,并自行负责维 护者,需由供电局变电站停电时,应事先与供电局用电监察科联系 并办理停、送电手续。 第 150 条停电的安全措施完成后,应立即在已停电的线路开关处悬 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线路上多组人员同 时进行工作时,标示牌的数量应与工作班组数相同。严禁约时停、 送电。 第 151 条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做完质量检查,拆除所有的接地 线,全部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后,方可申请送电。一经申请送电, 线路即视为带电,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如需要再进行工作,应 重新办理停电手续。 第二节土方工程 第 152 条在可能埋有地下电缆和各种管道的地方挖坑或挖电缆沟前 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确实位置,做好防护措施。 挖坑(沟)过程中应特别小心,尽量使用铁锹。无特殊措施时,不许 使用机械、镐、镩等工具。 第 153 条在土质松软地带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挡板, 撑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第 154 条在超过 1.5 米深的坑(沟)内向上掷土时,应注意防止土石 落回坑内,砸伤工作人员。 第 155 条在居民区和通行道路附近挖的杆坑和电缆沟,应设围栏或 坑盖,夜间悬挂红灯。 第 156 条使用大镩挖坑时,应两腿分开,站好位置,防止碰伤脚和 头部。 第157条挖电缆沟深度超过1米时,沟旁应随时有人清土,两侧应清 出走道。 第 158 条挖电缆沟应先检查工具,挖沟时,人与人之间应保持安全 距离,防止碰伤。 第 159 条遇有坚硬土层和开路面时,使用大锤和铁杆应带护目眼镜。 打锤人不应带手套。扶钎人应蹲在打锤人的侧面。 第三节登杆工作 第 160 条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超过安全期限,如超过安全期 限或虽未过期限,但有疑问时,应检查杆根是否牢固。遇有地面冲 刷、起土、上拔的塌杆,应先培土夯实或支好架杆,打好临时拉线 (绳) 后再行登杆。杉木杆糟朽杆径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松木杆糟朽 杆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打邦桩后再行登杆。新立电杆的杆基未夯 实以前,禁止攀登。 第 161 条登杆前应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 靠。安全带、脚扣、梯子、小绳等的机械强度应符合附录二的要 求。 一、使用脚扣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扣大小应与电杆的直径相适应; 2.脚扣上必须有大、小皮带,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如有豁 裂或糟朽应换好后再用; 3.使用胶皮脚扣登杆时,应检查胶皮层有无脱落、离骨及平滑现 象; 4.脚扣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已摔过,如开口过大,过小或歪扭等, 都应进行修理。 二、使用安全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有无腐朽、脆裂、老化、断股等现象,所 有钩环是否牢固,带上的眼孔有无豁裂; 2.安全带上的钩环应有保险装置,防止自动脱钩; 3.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禁止栓在横担、戗板,杆尖上以及将要撤 换的部件上; 4.安全带栓好后,首先将钩环钩好,保险装置上好后再行探身或后 仰,禁止听响探身。在杆上转位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三、使用梯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子的长度应与施工场所的高度适应; 2.梯子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有无劈裂。竹、木梯登应为榫连 接; 3.梯子的荷重应大于工作人的体重及所荷物的全部重量; 4.梯子竖立与地面的夹角以 60 度为宜。在光滑及冰冻地面上应有 防滑措施; 5.梯子上的工作人员,不应探身,以防止重心偏移摔伤。同时必须 把腿别在梯登中间,不要站在最上一凳上工作; 6.梯子应有专人扶着。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应移动梯子根,且梯子 下方不许过人; 7.梯子如架在导线上或金属架构上,应有金属钩,金属钩与梯子连 接必须牢固; 8.梯子不应架在箱、桶、平板车等不稳固的物体上; 9.杆上索梯子时,使用的小绳直径不宜小于15 毫米; 10.双梯(高凳)下端应设有限制开度的拉练。高度超过 4 米时,下 部应有人扶着,上边工作人员应尽量拴安全带作业。 第 162 条杆上、杆下传递工具、材料等,禁止上下抛掷,应用小绳 传递。小绳禁止拴在安全带上。 第 163 条高空作业人员(包括地面辅助人员)应一律戴安全帽。帽壳 内无弹力网绳者不许使用。冬季可用皮、棉帽代替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杆下不许站人,并应注意行人与车辆。 第四节在带电线路邻近或交叉处工作的规定 第 164 条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只能在与导电部分相绝缘的部 位上进行,而且应与导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 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 165 条在邻近(或交叉)其它带电线路工作时,工作人员与带电线 路的安全距离(包括跨越架子)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0 千伏,1.0 米;35 千伏,2.5 米; 110 千伏,3.0 米;220 千伏,4.0 米。 检修的线路应可靠接地。 第 166 条如果停电检修的线路在另外一带电线路上方,原则上应将 下方带电线路停电,否则应制订安全措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带电与停电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第165 条的规定; 二、必须在带电线路上方搭跨越架或用高车等设备,并应有防止导 线脱落、滑跑的措施。 第 167 条使用绞车等牵引工具时,应接地。拆导线时,亦要将所拆 的导线接地,以防止感应电压。 第 168 条检修线路中某一段与带电线路邻近、平行时,应在检修的 线路靠近带电线路的线段上挂好接地线。邻近带电的杆塔应挂有 “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 169 条遇有检修线路与带电线路平行段较长时,工作开始前,工 作负责人应向参加工作的人员指明哪是检修的线路,哪是带电的线 路,并使全体工作人员辨认清楚无误后,才能登杆工作,并应在带 电线路的转角或地形有变化处的电杆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 险!”的标示牌。 第 170 条同杆并架的线路,一路带电一路检修时,应设有专人监 护。 第 171 条邻近带电线路的停电工作,使用非绝缘绳索时,至带电导 体的距离不应上于以下规定: 10 千伏,1.0 米;35 千伏,2.5 米; 110 千伏,3.0 米;220 千伏,4.0 米。 第 172 条在与带电线路上方交叉的线路上进行检修并松动导线时, 应在交叉处架设跨越架(或用高车),其架宽应比线路横担长出 3 米, 并和线路中心位置相一致。跨越架两端应有栏线柱。 第五节立、撤电杆工作 第 173 条立、撤电杆工作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讲明施工 方法和联系信号。工作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上 立、撤电杆时,应设专人看管行人和车辆。 第 174 条立、撤电杆要使合格的起重工具,施工前,应在现场检查 机具是否良好。禁止过载使用。 第 175 条立、撤电杆过程中,杆坑内禁止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有 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撤至距杆坑 1.2 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第 176 条立杆过程中,如必须修理坑壁时,应暂停立杆工作,并采 取防止杆身滚动的措施。 第 177 条人工立杆的杆坑应挖有马道。使用架腿立杆,架腿不应少 于两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