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X〕3 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 53 号令, 以下简称 《办法》 ) , 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 以强 力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 提高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 置适当。 (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X 区、X 区管委会是清理 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全面清理。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深入调 查摸底,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 (四)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实行“一地一 策”分类处置。 (五)信息公开。不避难、不护短,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 界的监督。 二、清理范围 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一)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征收或农转用批文下达之日起满2 周年未供应的土地认定为批而未供。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 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 1 年未动工开发的国 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 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 1 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 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中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招 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计算总投资额, 招商合同及立项批准文书 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 计算总投资额),中止开发建设满 1 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方式 (一)关于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方式 1.加快实施土地征收。对已取得征收和农转用批文但仍未完成 征收的,要加快处理好土地征收过程中各类矛盾,X 年 11 月 30 日前 依法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完成土地征收工作。逾期未完成征收又未申 请置换用地审批的,将暂停项目所在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申报, 并核 减或调剂下年度同等面积农转用指标。 2.加快实施土地供应。对已完成土地征收补偿但未供应的土地, X 年 11 月 30 日前制定好供地计划,依法完成土地供应。对可以采取 划拨方式供地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尽快划拨供地。对原项目 已取消或不符合现行供地目录的,及时调整项目,做好新项目落地。 逾期未完成土地供应的,将暂停项目所在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申报, 并核减或调剂下年度同等面积农转用指标。 (二)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1.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国土资 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决定书》,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 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予以公告。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 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 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 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出让合同 或划拨审批未明确价款的, 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时 的基准地价为基准计算土地价款。 3.因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闲 置的,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 见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签订补充协议, 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 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新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 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