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
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什么协议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定 期进行的检查包括哪些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的安全管 理要求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原则 上可以自主决定。但是, 上述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的情形下, 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上是由承包人或者承租人 (包括单位和个人, 下同) 来进行的。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如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安全生产同 样不能得到保障。因此, 本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这一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在 选择承包或者租赁对象时, 不能只为了经济利益, 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不闻不问, 而必 须考察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与承包方、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责任 实践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非常普遍, 往往因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明 确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有必要依法明确这种情况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时, 生产经营单位首先要与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种专门协议或者专项条款, 对于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 承租 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促使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是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后判断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 本条修改前规定的前提条件是“生 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当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只有一个承包单位或者承租单位时, 生产经营单位是不是需要与承包、 承租单位约定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明确。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 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使本条 规定更加周密。 其次,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 不得通过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在协议中转嫁 该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各个承包、承租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 联系的整体, 不仅要做好各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还需要在各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之间做好统一协调、 管理工作, 只有这样, 才能保障各自的生产安全以及整个项目、 场所的生产安全; 另一方面, 在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 每个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都只能负责其中的部分项目、 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对整个项目、场所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因此,法律规定由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这项义务是 恰当的,有利于明确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 理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 为了进一步强化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还增加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一规定既进一步明确了发包 单位、出租单位的责任, 同时也为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督促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整改安 全生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3、急需出租方与承租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议书 安全生产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承租其间设备安全,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租屋前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租屋期间的安全措施,在开始租屋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 对乙方不符合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纠正并发出安全整 改通知书。 4、甲方指派工作人员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指导。 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电线路、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 经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 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 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 结论及处理意见。 7、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经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承租方,对租屋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 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 乙方应切实履 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租屋期间证明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 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 力生产规程和甲方要求的有关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