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作业安全检查表
电梯作业安全检查表 电梯作业安全检查表 检查日期:年月日 结果不合格 检查项目改善措 合格不合格 施 作业领班应分配监督劳工工作及在场监督、 指挥劳工作 作 业 业 对作业材料应先检查后方可使用 领 班 应确实监督劳工使用安全帽、安全带 作业时间范围及顺序应告知作业劳工 电梯工作平台、走道不可堆积物料阻碍通行及作业 一 作业人员应穿著防滑性之胶鞋 般 各楼乘场开口处应设置警告标示 规 电动吊车之吊钩防止吊物松脱舌片应正常 定 各信道照明、通风、漏积水状况 人 各楼乘场开口处之安全栏杆应保持良好 防护天花板检体 电梯工作平台安全扶手(护栏)高≧90cm、 坠 点 落 作业人员安全帽、安全带确实戴用及使用 防 组装车厢平台及配重框等高处作业时, 使用之垂直母索 止 及垂直防坠器状况检点 总电盘应装设接地线 触 电焊机应装设自动电击防止装置 电 不得使用裸线,电缆线不得破损 防 分电盘是否装设高速型漏电断路器(额定感度电流 止 30mA,跳脱时间 0.1 秒以内),使用电动工具应接于负 载侧不得跳接 从事吊装施工电梯之危险性机械进场前需做门禁管制, 检查吊车、 操作手之合格证、 吊钩防滑舌片及过卷扬装 其 置、合格后方可进场 它 吊挂作业半径内应做管制并严禁人员进入, 并派员警戒 吊具、钢索是否已有截断、磨损、变形、扭结 机械室主机安装状况 本 控制盘受电盘之电路及绝缘测定 体 电梯钢索安装状况 检 配重框安装状况 查 制动器、控制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状况 运转专用 KEY SW 之操作状况 结 机具本身结构安全是否经专业技师检核签认通过 1 / 10 电梯作业安全检查表 构 安 全 接 检查导轨接合处螺栓、螺帽是否松脱断裂 合 检查施工平台各接合处螺栓、 螺帽、 插栓是否松脱断裂 部 检查钢索是否磨损、变形、扭结 之 安 检查吊梁是否有变形 全 说明:1.本表应于电梯安装作业时即实施检查。 2.检查状况无论『合格』或『不合格』均应于各该检查项目之各该栏『检查结果』 内打『Ö』;『不合格』者, 需于该项目之『不合格改善措施』栏内说明改善方式。 3.本检查表经工地主任批示后,由安全卫生人员制档存查。 工地主任:安卫人员:检查人员: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草案电梯安全监察规定(草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确保电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调整范围] 本规定所称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 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 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 (货)电梯、自动扶梯、自 动人行道等。 从事列入《特种设备目录》 的各类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设计、 制造、安 装、使用、 维修、 改造和检验活动, 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 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 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 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 [行政职能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 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技术机构资格] 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应当 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 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 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电梯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 取得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聘用的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 / 10 电梯作业安全检查表 证》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作业知 识。 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在作业过 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 告。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责任与目标要求]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并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安 全评价合格。 第七条 [制造责任]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 改造、 维修活动的, 应当对其安装、 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 对校验和调试的结 果负责,并必须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投入使用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 解, 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 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八条 [制造许可要求]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制造许可,方可将其制 造并在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范围内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投放市场。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的获得及其获得者应当履行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 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九条 [制造许可条件] 申请电梯或者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的单位, 除应当具备与申请项目及等级所对应的 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申请项目及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申请项目及等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条 [型式试验要求] 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应当进行型式试 验的电梯整机或者部件, 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 进行电梯整机或者部件 的型式试验,确认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方可提供使用单位使用。 执行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方法等,按 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厂随机文件要求]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出厂时, 必须按照《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等国家质检总局颁 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 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