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规范
附件: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规范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规范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目的】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主体行为,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机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 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效力】第二条【效力】 本规范是指导房地产中介行业主体行为的自律准则, 是评判房地产中介行业主体行为是 否符合房地产中介职业要求的行业标准, 是行业组织对违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 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和惩戒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适用范围】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广州市依法设立, 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事房 地产中介业务的中介服务人员。 第四条【释义】第四条【释义】 本规范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本规范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是指持有《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并经依法注册执业的人员。 第五条【基本执业要求】第五条【基本执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约以及行业规范; (二)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三)诚实守信,合法专业,勤勉尽责; (四)合法、公平、有序竞争,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相互尊重,同业互助,不得 采用非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督和批评。 第二章第二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规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规则 第六条【机构资质备案】第六条【机构资质备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主动向市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备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具备有效的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资质证书》并在营业场所明示。 第七条【业务承接】第七条【业务承接】 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承接, 服务报酬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名义承揽业务。 第八条【信息公示】第八条【信息公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 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 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 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 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 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信息告知】第九条【信息告知】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前, 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中介服务合 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有义务告知下列事项: (一)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二)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三)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 (四)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五)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六)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七)交易标的房地产的产权资料; (八) 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并按要求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 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九)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的需要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 应 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且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 (盖章)确认。 第十条【内部管理】第十条【内部管理】 (一)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内部监管和对中介服 务人员的管理,规范机构执业行为,依法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业务行为承担责任。 (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 书。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设立业务台帐, 做好业务记录。业务台帐和业 务记录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载明的其它内容, 并每年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员工培训】第十一条【员工培训】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行 业组织举办的执业培训和督促其按时完成继续教育课程, 促使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 提高专 业能力,维护良好的专业形象。 第十二条【劳保责任】第十二条【劳保责任】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劳动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保障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 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或者通过劳动服务公司与招用人员建立劳动服务 关系。 第十三条【保密责任】第十三条【保密责任】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保守 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第十四条【信息利用】第十四条【信息利用】 共同营造相互尊重,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尊重和保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所有的 房地产信息资源, 提倡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 建立优势互补、 信息资源共享的和谐共生关系。 第十五条【风险提示】第十五条【风险提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前, 应当诚实、 客观地将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 买方,不得隐瞒。 第十六条【核对责任】第十六条【核对责任】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当核对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明,物业权属证明, 以及该物业抵押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并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或 代理合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信息发布、订立合同等网上交易手续。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的, 应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 托合同,并获取房源信息编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保证所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有效, 不 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第十八条【合同签订】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业务时,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 则》,在达成委托意向后,应及时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委托合同,生成房源信息。 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监督中介服务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编码。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应当认真查看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提供的房屋资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如实准确地填写房屋权 属情况、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条件等。 在撮合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 应及时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 《存量房买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