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本50198
民办非企业单位 小太阳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名称:小太阳幼儿园。 第三条本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 企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园,依法治教, 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办学义务 :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 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 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页脚内容1 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本园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 54 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200 人,六个班级;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 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第九条办学形式:日托;面向全市招收 3-6 周岁儿童(或学龄前儿童) 。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理事会 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本园理事会成员 5 人(5 人以上,幼儿园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由林文川、施秋光、缪未雨、施清、缪未然组成,其 中缪未雨、缪未然(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页脚内容2 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首届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 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 经三分之二以 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本园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本园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页脚内容3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园长人选; (五)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八条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 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 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 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 页脚内容4 民办非企业单位 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理事对董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 保管。 第二十二条本园设园长一名,园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本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园的日常工作; (六)本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缪未雨为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 页脚内容5 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 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1、施秋光出资人民币35 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2、缪未雨出资人民币35 万 元,以现金两次到位形式出资;3、林文川 出资人民币 35 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页脚内容6 民办非企业单位 4、周惠玉出资人民币 35 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3、黄幼容出资人民币 35 万元, 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二)本园办学活动收入;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 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 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园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 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 案。 第三十二条本园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 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页脚内容7 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园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办学结余是指本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 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六条本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本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更新等。 第三十七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15 日内,将该决 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