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0个时间限制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0 个时间限制点 1、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14 天天向承包 人提供图纸; 2、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 7 天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 7 天天前向承包人移交 施工现场;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的书面通知后 2828 天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 源证明; 5、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14 天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6、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 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14 天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28 天天内进 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7、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 7 天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8、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 累计不超过 5 5 天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 5 天天的,应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9、发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 7 天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 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48 小时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 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24 小时小时 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11、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 应在 4848 小时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 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 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48 小时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 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24 小时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48 小时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 工期应予以顺延; 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14 天天内,但至迟不得 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 7 天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 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 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 7 天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 期之日起 9090 天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16、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 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24 小时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 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17、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56 天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 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 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28 天天内准许已 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18、暂停施工持续 8484 天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 的暂停施工〕及第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 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19、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 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 7 天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20、承包人应提前 3030 天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进场; 2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 备, 发包人应提前 2424 小时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 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 工程设备到货前 2424 小时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 23、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28 天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 24、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14 天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 7 天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变更 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后 1414 天天内审批完毕; 25、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 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14 天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 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 7 天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26、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 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14 天天通知发包 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7 天天内确认。 27、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 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28 天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 在收到申请后 3 3 天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14 天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 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8、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 7 7 天天前支付; 29、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 7 天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 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 7 天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30、承包人应于每月2525 日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 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3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 7 天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2、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 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 7 天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 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 7 天天内, 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 时进度款支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