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国家粮食局 2 0 0 1 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粮食储藏安全,推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 步,加强项目 决策和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 据,是审查粮 库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总仓容量为 2.52.5 万 t 及以上 xxxx 粮库项目。xxxx 2.52.5 万 t 以下粮库和改、扩建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粮库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采 用先进技术, 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防止污染,注重环保;安全适用、经济合 理、有利发展; 二、应根据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的需要,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设 点;粮库项目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 选点建设; 三、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对粮库进行总体规划;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 适当考虑远期 发展的需要;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 次或分期实施; 四、应按照节约、节能、高效的原则,选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当地 自然条件的粮 仓仓型;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 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 (简称 “四散 ”)技术;完善仓储工艺,满足安全储 粮需要,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 平;五、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 作条件,提高粮库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 原有设施。 第五条粮库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粮库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以下三类: 1 / 16 一类:1515 万 t 以上; 二类:5.1.1 万 t〜15 万 t; 三类:2 . 5万t〜5 万 t。 第七条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各 类粮库的总仓 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收纳库: 按年收购量的 60%确定; 二、中转库: 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 10%确定; 三、 储备库: 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 四、 综合库: 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收纳库宜按三类粮库建设;国家储备库宜 按一类或二类 粮库建设。 第八条粮库建设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 程及独立工程 构成。 一、生产设施: 仓房、粮食输送及储粮工艺装备、粮情测控系统、自动控制系统以及烘 干 设施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 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变配电室、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 品库、 消防泵房、门卫、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通讯设施等; 2 / 16 三、办公生活设施: 办公业务用房(含计算机房)、食堂、锅炉房、浴室、值班宿舍 等; 四、室外工程: 库内道路、站台、堆场、围墙、挡土墙、土石方、室外水电管线及消防 设 施、绿化等; 五、独立工程: 铁路专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水电管线等。 第九条粮库 建设应根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当地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 建设内容。 粮库的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条件; 改、扩建工程应 充分利用库内原有设施以及社会公用设施;收纳库的非生产性 设施应从简设置。 仓、厂结合的粮库,各类设施均应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条件 第十 条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粮源充足,流向合理,效益显著; 二、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具备可靠的、适用的、经济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库址不应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地震区;应避开有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 重湿陷性黄土和皿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区; 五、具有良好的地形、地貌,远离地上、地下的障碍物; 六、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场地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 5 0 年一遇; W 级自 七、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且应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 风侧;八、符 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不同功能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3 / 16 一、收纳库: 建在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地区。接收来粮的服务半径不宜小于 15km; 二、中转库: 建在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年中转量不宜少于 50 万 t; 三、储备库: 建在城市附近的粮食主销区和交通方便的粮食主产区;库点布局要合理, 粮库规模要适 当。国家储备库的选址设点应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布局确定;地方 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地方粮 食储备布局的要求; 四、综合库: 以主要使用功能为主,兼顾其他功能要求。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粮库的功能、运量、运距和当地可 能提供的运输 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铁路运输: 1 .一、二类粮库宜建铁路专用线;收纳库不宜建铁路专用线;2.铁路 专用线从接轨点至入库点的引入长度: 一类粮库不宜大于 1 .5km;二类粮库不宜大于1km。 二、水路运输: 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水运,建设码头等配套设施。 三、公路运输: 各类粮库必须具备公路运输条件,库外道路应短捷,并与国家公路或城镇 道路连接。 第四章工艺装备与配套工程 第十三条粮库工艺作业应根据粮库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种类、 储粮周期等条 件确定,考虑装卸、输送、清理、除尘、计量、储存、打包、烘 干、检化验、机械通风、粮 情测控、熏蒸等作业需要,工艺流程应力求合理、 简捷、灵活。 4 / 16 仓、厂结合的粮库,工艺作业应统一考虑,设备生产能力应协调匹配。 第十四条粮库来粮接收和发放机械设备的选择与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根据 粮库功能、进 出粮运输方式,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散装粮作业 1. 铁路、公路来粮接收可设卸粮坑、地下通廊或栈桥,配备相应的接收 与输送设备; 发放作业可采用输送设备及发放仓或移动式装车设备。 2. 水路来粮接收可设码头卸船设备、输送设备和栈桥;发放作业可采用 栈桥、输送设 备和装船设备。 二、包装粮作业 1.铁路、公路来粮接收和发放,可采用移动式输送设备或配备其他运输 工具 2 .水路来粮接收和发放均可设码头吊装设备、输送设备和栈桥,或配备 运输工具。 第十五条粮库机械设备的生产能力,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铁路来粮接收和发放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粮食日装卸作业量和火 车车皮数量及 允许车皮在库内的停留时间确定。 二、水路来粮接收和发放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粮食日装卸作业量和船 舶吨位及允许 船舶在码头的停靠时间确定。 第十六条粮库库区的机械设备配置应根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高效低 耗、绿色环保的 原则,按不同仓型选定。 平房 xxxx: 宜采用移动式机械设备。楼房 xxxx: 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 xxxx 的机械设备。 筒仓: 应配置固定式机械设备。 xxxx: 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 xxxx 的机械设备。 24m 以上高度的工作塔可设电梯。 5 / 16 第十七条粮库应设检化验设备和通风装置。熏蒸装置、粮情测控系统及计 算机信息管理 系统,根据粮库功能和仓型按下列原则设置: 一、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