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房管理规章制度
矿灯房管理规章制度 重点场所管理制度 1、矿灯房的门应该挂起来“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 2、其他单位来访人员和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必须有机电管理人 员陪同,否则不准入内。 3、检查和参观人员,要认真填写登记簿,并填写领导姓名和出入 境时间。 4、机房内不准有明火,工作中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 5、保持机房清洁,光线要充足,使用的备件、材料、工具要存放 整齐,禁止机房内放其他物品。 6、机房应配备消防设备,灭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灵 活可靠。 7、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职责,不得脱岗。 交接班制度 1、 严格遵守现场交接班制度,移交必须在工作现场进行。 2、严格按规定项目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3、交接班人员应对交接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交班后出现的 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4、如果继任者未在指定的交接班时间内到达,交班人员有权汇报 机电管理人员;若无人接班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交接班必须严格“七交”与“七不交”:(1) 交清当班矿 灯发放情况,交待不清不接。(2) 交清设备故障和隐患,交待不清 不接。(3) 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问题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4) 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况,交待不清不接。(5) 交清设备和室内 卫生打扫情况,数量不符时不接。(6) 交清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 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时不接。(7) 不得将班次交给无证件、饮酒 或精神异常者,非当班人员交待情况不接。 6、交接班人员认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及 时向机电管理人员汇报。 7、符合交接班规定时,双方应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 矿灯充电器活动规程 一、一般规定 1、矿灯充电人员必须熟悉矿灯的结构和性能原理,能独立活动, 才能上岗活动。 2、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二、活动 1、矿灯有以下缺陷之一,不得发出使用: (1)电解液溢漏。 (2) 灯头、灯盖锁失灵。 (3)充电不足。 (4)灯头圈松动。 (5)玻璃破裂。 (6)灯线破损。 (7)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2、应按照以下步骤检查回收的矿灯:(1)灯锁、灯圈、玻璃、灯 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 漏液、变形。 (3)有无红、灭灯。 3、日常充电:(1)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 关,然后将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入充电架的充电插头,顺时针旋转 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电压不稳定时,随时调整电 压,将电压保持在 5±0.1 伏范围内,并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3) 矿灯正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充电末期电流下降到0.1 安以 下。 4、补水和调整电解液密度:(1)矿灯使用过程中,一般每 15 天补 充一次蒸馏水。补水应在充电 9-10 小时后进行。 (2)正常使用的矿灯, 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密度。电解液的密度应 1.28±0.01 克/厘米? (30℃)。 5、初充电:(1)取出透气盖、垫圈和胶堵,将电池向后倾斜45?, 注入密度为 1.26±0.01 克/厘米?(20℃)的电解液。 (2)注液后,电 池静置 2-4 小时,使极板和分离器能够充分吸收电解液,并使电解液 温度冷却到 30℃ (3)采用恒流充电。当电池全部上架后,开始送电, 调整电压,保持充电电流为 1 安 (4)当充电 48 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 充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继续充。电至72 小时 (5)充电 72 小时后,再补充蒸馏水一次,再充电2 小时,使电池 内电解液均匀。调整电解液密度至 1.28±0.01 克/厘米?(30℃), 然后再充电 2 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6)矿灯初充电后,放置 2 小 时,用 0.7 安灯泡放电 11 小时,电池电压不低于 3.5 伏则认为合格。 三、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蓄电池温度不应超过 45℃ 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切断充 电回路。 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5、充电前仔细检查通风盖是否堵塞,保持排气畅通,发灯前检查紧固 件,不许松动。 6、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 12 小时,充电电流降至 0.1 安以下, 否则,应使用倒车灯。 7、红、及时更换熄灯电池、检修。 矿灯领用、问题考勤系统 一、 凡下井员工实行一人一灯制,对于临时灯具或外来人员,采 用矿井调度室从充电室借用矿灯的方式。 二、 每个下井员工取灯时,应对亮度和外观进行检查,有不合格 者,应立即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不完好的矿灯出机房下 井。三、 矿灯在上架充电前,充电工要进行检查,符合上架充 电条件后再上充电架,上架时应注意电流表指示,等表稳定后方可离 开,如果指针指示异常,应及时通知矿灯室值班人员。 四、 严禁将矿灯带回家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照明,违章罚款。 五、 严格执行矿灯考勤,并累计出勤数,不得漏考,否则罚款, 矿灯从井中取出后,必须立即放回灯室,,使用时间超过16 小时(特 殊情况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矿灯过放电损失时,根据矿灯现行使用价 值进行赔偿。 六、 应仔细清洁和检查回收的矿灯,不得缺件和损坏,并且做好 红灯登记。 七、 严禁进入井下的人员未经许可拆卸矿灯,如发现有私自拆卸 矿灯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矿灯和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 一、 矿灯及自救器收发前要严格检查,发出的矿灯要完好,严禁 失爆,若因充电工在收发灯过程不负责,损坏零部件的,要赔偿损失 费。二、 及时检查调整矿灯电解液比重和电解液量,若因缺液 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矿灯损坏者,赔偿矿灯新价的20%。 三、提矿灯时,要手持矿灯电瓶,严禁提灯线乱甩,如果灯座或 蓄电池损坏,按其损坏部位加价赔偿。 四、如果矿灯和自救器丢失,新的按厂价、旧的按八折赔偿,以 旧换新者,按丢失矿灯赔偿。 五、 爱护矿灯充电设备,保证充电设备完好,凡发现损坏设备者, 当班收费员应当当场记下姓名、矿灯编号,对所在科室、班组按价罚 款,由科室、班组再落实到个人,若值班充电工未发现损坏者,则由 值班充电工照价赔偿。 六、矿灯必须人人爱护,严禁敲打,收回的矿灯要严格检查,打 坏灯头或损坏灯线者赔偿损失,损坏电池者的赔偿应根据新电池制造 商的价格计算。 七、严禁私自打开灯头闭锁螺钉,严禁打开自救器的封带,如果 未经允许拆卸灯头或密封带,会造成损失,要给予处罚。 设备维护系统 1、 维修人员对所辖设备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 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状态。 2、 按规定周期做好巡回检查,发现故障和隐患应及时排除,做 好记录,不能及时消除的,报本单位值班领导。 3、 按时检查所辖设备的交接班记录和运行日志,及时处理存在 的问题。 4、 按规定做好检修工作,及时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 5、 处理突发故障,及时修复事故损坏的设备。 6、 维护组长应妥善保存所有原始维护记录,交本单位存档备查。 7、 因检修不当、维护不及时,造成设备事故及损失,包机检修人员 应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