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民民政政部部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编制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OO九年一月二OO九年一月 前言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 年工 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 〔2008〕 24 号)的要求,由民政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救灾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规程》等法 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 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 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搞,并经有关部门批 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 局、建筑标准、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 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 城区北河沿大街 147 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 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姜力、宋志强、陈越良、庞陈敏、张恺悌、徐秀玲、高 玉成、纪占国、李成、陈刚、王莉莉、董彭滔、欧阳铮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救灾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刚、王莉莉、董彭滔、欧阳铮、杜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9 年 1 月 目目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三章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第四章建筑标准建筑标准 第五章第五章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附录一附录一主要名词解释主要名词解释 . 7. 7 附录二附录二用词和用语说明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附件件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 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高我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制定 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 性标准,是编制、审批和核准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 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 据。 第三条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工程。 第四条第四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 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 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从我国备灾、救灾的实际情况出发,立 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 储备体系,满足灾害救助和应急指挥所需物资的储备和管理需要。 第五条第五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 建设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行。 第六条第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满足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物资 准备的要求,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 施,实行资源整合。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及环保的要求。 第七条第七条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八条第八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分为中央级(区域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类,其建 设规模由储备物资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物资规模应根据辐射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 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确定。 第九条第九条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分类表 规模分类 大 中央级 (区域性) 中 小 省级 市级 县级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 (万人) 72~86 54~65 36~43 12~20 4~6 0.5~0.7 总建筑面积 (m2) 21800~25700 16700~19800 11500~13500 5000~7800 2900~4100 630~800 注1:使用本表时每类规模上限取大值,规模下限取小值,规模的中间值采用插入法取值。 注2:建设规模小于县级库下限的,宜设置救灾物资储备点或与其他民政设施合建;建设规模 因实际需要突破本建设标准的,另行报批。 第十条第十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其他必要 装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库房屋建筑包括库房、生产辅助用房、管理用房和附 属用房。各类用房构成和建筑面积详见表2、表3。 表2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构成详表 类型 项目 库 房 生产辅助用房 加工用房 清洗消毒用房 办公室 会议室 财务室 管理用房 档案室 监控室 警卫室 活动室 值班宿舍 车库 变/配电室 水泵房 附属用房锅炉房 食堂 浴室 卫生间 中央级(区域性) 大 √ √ √ √ √ √ √ √ √ √ √ √ √ √ √ √ √ √ 中 √ √ √ √ √ √ √ √ √ √ √ √ √ √ √ √ √ √ 小 √ √ √ √ √ √ √ √ √ √ √ √ √ √ √ √ √ √ 省级 √ √ √ √ √ √ √ √ √ √ √ √ √ √ ○ √ √ √ 市级县级 √ √ √ √ √ √ √ 合建 √ √ √ √ √ ○ √ √ √ √ 合建 合建 ○ √ √ ○ √ ○ ○ 合建 合建 √ 合建 注:“√”表示应具备该用房;“○”表示可具备该用房。 表3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建筑面积表m2 中央级(区域性) 大中小 库房 19563 ~ 23368 616 1015~1093 14673 ~17661 616 856~933 9781 省级 3985 市级 2213 ~3321 277 228~285 县级 394 ~552 77 73~95 ~11684~6641 462 678 ~750 308 422 ~495 生产辅助用房 管理用房 附属用房 合计取值 563~609 21800 ~25700 543~552 16700 ~19800 506~ 518 11500 292~ 304 5000 179~192 2900 ~4100 85 630 ~800~13500~7800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场地包括室外货场(货场罩棚)、观察场、晾晒场、 停车场等。 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观察场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直升飞机的起降 要求。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 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