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危货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危货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危货运输车辆管理, 规范危货驾驶员的工作职 责及内容, 切实加强和完善集团燃气运输工作流程, 更加安全、 有序、 高效、通畅地做到各地燃气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危货运输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安全操作规 程、安全岗位职责、其他工作内容和奖惩制度。 第三条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驾驶员。 第二章第二章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出车前 第四条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证件、 标志应齐全有效,技术状 况应为良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 发 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第五条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 栏板牢固,对 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 板、橡胶板等) ,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 残留物。 第六条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 发现问题应立 即更换或修理。 . 第七条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 物安全卡” 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 严禁超载、 超限、 超范围运输。 第八条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 防火、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 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 方可起步。 (二)装卸时 第十条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 车辆与 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第十一条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在 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第十二条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 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 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 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 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第十四条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 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 期间,驾驶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 第十六条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相应检查,有货车辆应停放在封 闭、安全停车场内,无货车辆也应停在符合危货车辆停放条件的停车 场。 (三)运输中 第十七条车辆起步前,要先查看装卸人员是否下车, 车辆周围有 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第十八条在行车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 范,谨慎驾驶,礼貌行车。 第十九条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保证车辆以合适的速度行驶, 注 意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避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车辆转弯时, 应减速慢性。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 禁止超速和强 行超车、会车。 第二十一条注意不抢行、不冒险,自觉做到先慢、先让、先停; 会车时不准侵占对方行车路线。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雾天行驶时, 要严格控制 车速,禁止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 第二十三条下陡坡时不准熄火、空档滑行。通过弯道时要靠道路 中心线右侧行驶,严禁侵占对方路线。 第二十四条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第二十五条夜间行车要高度提高警惕, 保持适当车距;行车中如 感觉困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 第二十六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渡口及无人看守的 铁路道口。 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 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 80 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 车间距离。 如遇雨天、 雪天、 雾天等恶劣天气, 最高车速不超 20 km/h, 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第二十八条运输过程中,应每隔 2h 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 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按规定的线路、时间、速度行驶,不得擅自改变 运输作业计划。 第三十条装运易燃液体(如瓶、撬、罐)的车辆不准接近明火、 高温场所。运输燃油的罐车内温度达到 40 度时,应采取遮阳或罐外 冷水降温措施。 第三十一条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 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 载的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性质定时停车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会同 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必要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并及时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 岗。 第三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 应及时向公 司部门领导汇报, 并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 进行维修。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连续驾驶时应不得超过 4 小时,24 小时内实 . 际驾驶车辆时间总计不超过 8 小时。 第三十四条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而危及货物时, 驾驶人员 应立即向当地公安及有关部门报告, 向公司部门相关领导汇报,并应 看护好车辆、货物。当发生货物泄漏时,应共同配合公安、安检、环 保、质检、消防等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五条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 况时,应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 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 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 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 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 及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十七条认真履行国家《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其他相关管 理规定。见附件。 第三章第三章危货驾驶员安全岗位职责危货驾驶员安全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认真做好各自本职工作,积极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第三十九条自觉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危货运输安全 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 提高自身安全组织和 . 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十条参加有关安全知识培训、 并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货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必须熟悉所载运货物的性质、 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 特性和发生岗位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 做好每天的运输岗位、作业 环境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第四十三条自觉遵守汽车货物运输管理的各项规定, 定期保养维 护车辆,按照规定清理和维修车辆。 第四十四条不得随意打听各运送单位用气量的使用情况和储备 情况。 第四十五条干好本职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 司。 第四十六条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撒谎、扯皮。 第四十七条工作态度要积极主动,不怀疑和猜测上级领导的指 示, 有良好建议可以及时与上级沟通, 有不满意见可以及时提出解决。 意见不统一的,在完成当次当班作业后,可以越级上报反映。 第四章第四章危货驾驶员的其他工作内容危货驾驶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