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医院-薪资、奖金及奖惩制度
薪资、奖金及奖惩制度 奖金管理制度 一、员工出勤奖金办法 (一)本医院为奖励员工出勤, 减少请假, 恪遵医院规章, 特订定本办法。 (二)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 20 元,每月计分 30 点(600 元)凡本医院 员工在医院工作每出勤 1 天给予 1 点。 (三)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 7 点(140 元)。 2.请假二天扣 14 点(280 元)。 3.请假三天扣 21 点(420 元)。 4.请假四天扣 30~31 点(600~620 元) (四)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2 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 8 点(160 元) 凡请假旷工(包括 1 小时)或轮休超过 2 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 为 3 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五)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 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 丧、 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 8 点只扣 1 次)。 (六)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七)旷工:每旷工 1 天扣 10 点(4 小时以内扣 5 点,超过 4 小时按 1 天 扣点)。 (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 小时以内奖金不扣, 超过4 小时按1 天扣点。 (九)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 情节特殊, 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 天扣发奖金 5 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 3 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 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 工者扣奖金 10 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 5 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 出勤奖金照 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 倍发给奖金, 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十一)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二、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一)本医院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 奖励。 (二)凡本医院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 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 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 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 勤奖金: 1.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22 天×6 天。 2.日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 天。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院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 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 否则 于次季第 1 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 3 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医院人事管理规则第39 条、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医院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医院编制内的人员为限。 顾问、 聘约人员、 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 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医院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 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 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 经专 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 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 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 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 月 20 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 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 1 次:加发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 1 次:加发 3 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 1 次:加发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 1 次: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 1 次:扣减 3 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记大过 1 次:扣减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 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事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婚假 1 日扣减 1/4 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丧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 假在 5 天以内者,每日扣减 1/4 日份薪的奖金。 (五)产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旷职 1 日扣 3 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1.5 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4 条、规定,工作不满1 年者,其奖 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医院。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修改时亦 同。下表为各医院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达成率 奖励标准 100%以上 3 个月(同特别休假在 14 天以内者加发 1 个月份奖金)。 95%~100%未满 2.5 个月(同上) 90%~95%未满 2 个月(同上) 85%~90%未满 1.5 个月(同上) 85%以下 1 个月(同上) 奖 惩 制 度 第一条、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 3 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 10 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每次加发 1 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 300 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医院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三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医院利益者。 (五)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四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医院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医院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医院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医院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 2 次者。 (四)服务每满 5 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