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区别
Efforts may not be able to succeed, but giving up is definitely a failu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加工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区别加工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区别 一、一、 合同的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合同的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承揽人即可 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定作 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合同标的物不同三、合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合同标的物不同三、合 同订立方式不同同订立方式不同四、四、 合同解除条件不同合同解除条件不同五、五、 违约救济方式不违约救济方式不 同六、定义不同。同六、定义不同。 加工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是非常常用的合同种类, 想必 大家都是耳熟能详。 但由于这两类合同的内容很相似会造成许多 人在适用合同时选择困难,从而造成适用合同错误。理解加工承加工承 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区别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区别,在合同的适用中就不会出现错误, 会省掉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来为您详解加工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 合同的区别。 一、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一、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 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 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 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 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 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 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 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 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 别, 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 建筑工程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 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 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 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 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 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 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 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 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 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 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 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 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 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 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二、加工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区别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筑工程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 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 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 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2 条第 2 款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 条第 2 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2 条第 2 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 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 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 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 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 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 公路等, 但也包括投资额小、 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 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 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 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 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 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 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 冶炼工程、 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 态工程、 铁路工程、公路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航天航空工程、 通信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 从中可以看到, 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 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 因此, 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筑工程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 是否是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 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 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 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筑工程 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 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 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筑工程合同的内 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 筑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 建设工 程的要求较高, 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 筑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 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 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 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 《建筑法》 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 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 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 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 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筑工程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 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 外超大型显示屏、 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 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 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 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 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 2 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 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 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 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