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实务指引附审计报告模板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附审计报告模板) (2020 版) 目目 录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章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 第四章审计报告的格式 第五章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六章审计报告的复核、报送和归档 第七章附 则 附录 1: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函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提 高审计报告的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 计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 据审计计划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作出审计结论,提出 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 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 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参 照本指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 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后,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 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其他相关标准,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 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如果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中 期审计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 (一)审计周期过长; (二)审计项目内容复杂; (三)突发事件导致对审计的特殊要求; (四)组织适当管理层需要掌握审计项目进展信息; (五)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形。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项目终结后的审计报告,但可 以作为其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 简化审计报告的要素或内容。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事项, 不歪曲事实真相, 不遗漏、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偏不倚地评价被审计 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要素齐全,行文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 现的所有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脉络贯通,主次分明、重点突出, 用词准确、简洁明了、易于理解。也可以适当运用图表描 述事实、归类问题、分析原因,更直观地传递审计信息。 (四)根据所确定的审计重要性水平,对于重要事项 和重大风险作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可行的改进意 见和建议;或者针对审计发现问题之外的其他情形提出完 善提高的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分 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审计报告的复核层级、复核重点、 复核要求和复核责任, 并与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 相结合。 第八条审计报告经审核无误后,应当以内部审计机 构的名义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报送组织适当管理层,必要 时可以抄送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章第三章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 第九条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十条审计报告标题应当说明审计工作的内容,力 求言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或项目); (二)审计事项(含事项涉及的时间范围); (三)其他。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发文字号由发文组织代字、发文 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 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 的保密制度要求,评估被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保密性, 设置审计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 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收件人可以根据组织的治理结 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审计类型与审计方式确定。一般 包括: (一)组织的权力机构或主要负责人; (二)被审计单位; (三)委托审计的单位(部门); (四)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结论 ; (四)审计发现; (五)审计意见; (六)审计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概况是对审计项目总体情况的介绍 和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项依据。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审 计项目的来源,包括:审计计划安排的项目;有关单位(部 门)委托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项目;其他项 目。 如有必要,可进一步说明选择审计项目的目的和理由。 (二)背景介绍。审计报告应当简要介绍有助于理解 审计项目立项的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 (或项目)的规模、性质、职责范围或经营范围、业务活 动及其目标,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员工数量、管理人员 等情况;与审计项目相关的环境情况,如相关财政财务管 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内部控制及信息系统情况;以往 接受内外部审计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其他情况。 (三)整改情况。审计报告中应当说明上次审计后的 整改情况。 (四)审计目标与范围。审计报告应当明确说明本次 审计目标与审计范围(审计项目涉及的单位、时间和事项 范围) 。 如果存在未审计过的领域,要在审计报告中指出, 特别是某些受到限制无法进行审计的事项, 应当说明原因。 (五)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的主要 内容、重点、难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适当说明针对这些 方面采取了何种措施(主要审计方法、审计程序等)及其 产生的效果。 第十六条审计依据是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等规定。如存在 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 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十七条审计结论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 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作 出的评价。应当围绕审计事项作总体及有重点的评价,既 包括正面评价,概述取得的主要业绩和经验做法等;也包 括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简要概括。 (一)业务活动评价。是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已审计的 业务查明的事实,运用恰当的标准,对其适当性和有效性 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 的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 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既包括对组织层面的内部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进 行的评价;也包括根据管理需求和业务活动的特点,对某 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的评价。 (三)风险管理评价。是对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 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风险管理机制进行评价;对风 险识别过程是否遵循了重要性原则进行评价; 对风险评估 方法的适当性进行评价; 对风险应对措施的适当性及有效 性进行评价等。 第十八条审计发现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 事实、定性、原因、后果或影响等。一般包括: (一)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主要是指业务活动、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适当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违规、 缺陷或损害的主要问题和具体情节。 如经济活动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造假和舞弊等行为;财政财务 收支及其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存在不合规、不真实或不完 整的情形;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或信息系统存在的缺陷、 漏洞;以及绩效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