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测量技术标准
井巷测量技术标准 1 井 巷 测 量 技 术 标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矿山测量是矿山生产建设中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是正 确指导生产,监督资源合理开采,进行科学管理,实现矿山生产技术现 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矿山须加强测量工作及其业务技术管理,配 备足够的人员、设备和仪器。 第二条、矿山测量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建立满足井下生产所需的测量控制系统; (二) 、填绘反映矿山生产现状的各种采掘工程图和专用图; (三) 、验收采掘工程量和质量。 第三条、测量成果的精度评定以中误差为标准,当观测误差与观测 值本身大小有关时,应同时用相对误差来评定观测结果的质量。允许误 差 (限差) 一般采用中误差的二倍值 (接近限差的应是少数) 。 次要工程, 可采用中误差的三倍值。 第四条、在测量实践中,应对实测成果进行各项精度的评定和分析, 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以求得各种测绘误差的基本参数。 第五条、建立健全测绘仪器的管理与使用制度,并定期检校,使之 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因正常磨损,自然老化等原因,致使仪器达不到精 度要求时,应予降级使用或申请报废。 第六条、对各项工程的测设标定,必须以审批的设计为依据。用于 测设标定的测量控制点及其成果,应认真检查核对。重要工程测量须对 计算的标定数据和标定位臵进行复核。 第七条、外业测量记录和内业计算资料须经过检查。提交使用和呈 报的测绘资料均应通过审核。 第八条、矿山测绘资料须系统整理,并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和 提供使用。 第九条、随着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测量和制图方面应尽量采用 新仪器、新技术、新方法及电子计算技术。 第十条、本《标准》对测量精度与作业要求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有 色金属矿山测量手册》执行。 井巷测量技术标准 2 第二章 井巷测量 第十一条、近井点和高程基点的建立 (一) 、近井点和井口高程基点是进行矿井工程测量的重要基准点, 建立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1、选择在能长期保存不受开采和其他影响便于观测的地点。 2、 近井点到井口之间的距离尽量缩短,其间的连接导线边数不应 超过三条。 3、 每一井口应建立一个近井点和两个水准高程基准点。 4、 近井点应在矿区首级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其精度要求与加密 控制精度相同。 (二) 、为了满足井巷贯通测量的精度要求, 多井口的近井点应统一 规划,合理布设,尽可能使各近井点位于同一个三角网或导线网中,并 使相邻井口的近井点构成三角网中的一条边,或力求其间的间隔边数最 少。 (三) 、由近井点向井口定向连接点连测时, 应按 5″或 10″级的闭 合导线或复测支导线施测。 (四) 、井口高程基准点的高程,从矿区附近的三、四等水准网点按 四等水准测量要求测定。 第十二条、建井测量 (一) 、建井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测量标定工作, 应以井筒十字中心线 基点和井口水准基点为依据。 (二) 、 井筒中心点的平面坐标和井筒的十字中心线的坐标方位角按 设计数字标定,其实测与设计的允许误差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 标 定 条 件 实 测 与 设 计 的 允 许 偏 差 十字中心线 垂直程度的 偏差 井 筒 中 心 (米) 井 口 标 高 (米) 主中心线 方位角 与井筒有关的井巷 工程和建筑物尚未 施工时 ±0.5 ±0.1 ± 03 ′ 00″ ±30″ 井巷测量技术标准 3 与井筒有关的井巷 工程 和建筑物已经施工 时 ±0.1 ± 0.05 ± 01 ′ 30″ ±30″ (三) 、井筒十字中心线的基点应按下列要求埋设: 1、十字中心线的基点布设在井筒四侧,每个方向不应少于二个点; 2、点间距离不小于 20 米,离井口最近的十字中心线基点,距井口 边缘不小于 15 米;用沉井法和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不应小于30 米; 3、每条十字中心线上至少有一个点能直接瞄视天轮平台, 且视线倾 角应小于 45°。 (四) 、井筒掘砌施工以悬挂的井筒十字中心线垂线为依据, 垂球线 的位臵应离砌碹后的井壁 0.1~0.3 米。 (五) 、下放垂线的数目和位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圆形井筒,应下放井筒中心垂线指导掘进。为了指导砌壁、预留 梁窝和检查井壁的竖直程度,还需下放边垂线,其数目视井筒大小和施 工要求而定; 2、方形井筒,在井筒四个角上下放四条垂线; 3、椭圆形井筒,在长轴和短轴端点各设一边垂线。 (六) 、在井筒掘砌过程中,应沿井筒十字中心线方向每隔 5~10 米 检查和测量井壁实际位臵,并绘制纵、横断面图。 (七) 、井筒砌壁时,应根据井筒十字中心垂线或边垂线检查模板和 预留梁窝的平面位臵,并用牌子线和钢尺检查模板托盘和预留梁窝的标 高。同层各梁窝的水平度,可用连通水准器方法标定。 (八) 、安装罐梁和罐道时,垂线布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垂线的布臵应能满足主梁和其他峒室设备的安装; 2、垂线距主梁或罐道的边缘为 60~100 毫米,同一垂线点两次标定 之差不得大于±2 毫米; 3、各垂线间不同水平的距离之差不得大于±2 毫米。 (九) 、安装第一层罐道梁(基准梁)时,应进行下列测量工作: 1、用水准仪测量每根罐梁的高程和水平; 2、检查井筒十字中心线距每根罐道梁两端的距离; 3、检查井筒十字中心线距罐道中心位臵的距离, 和各梁间的水平间 井巷测量技术标准 4 距。 罐道梁的实际平面位臵与设计位臵的偏差:安装金属罐道不应大于 ±5 毫米;安装木罐道不应大于±15 毫米。罐道梁两端的高差不应大于 罐道梁长度的 1/500。 (十) 、 提升绞车的提升中心线和绞车主轴中心线应标定于机房内四 壁墙上(比绞车稍高的地方) ,其两次标定的互差不应大于±3 毫米。 (十一) 、井筒掘至马头门时,应在井盖上沿主十字中心线放下两条 边垂线和牌子线标定出马头门的中、腰线和拱基线,其标定误差:中心 线位臵误差不应大于±30 毫米;高程位臵误差不应大于±50 毫米;方位 角误差不应大于±30′。装载峒室施工测量同此法。 (十二) 、马头门 15 米以内的掘进方向可根据井筒内的垂线采用瞄 直法指导;15~50 米以内的应进行简易测量指导;50 米以上外则应根据 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联系测量。 (十三) 、 延深井筒的中心和十字中心线的方向应与原井筒的实测值 一致。 (十四) 、自下而上延深井筒时,井筒中心点和十字中心线可分别设 在打反井的水平巷道底板上和顶板上。当工作面向上掘进 5~10 米时。 第十三条、矿井联系测量 (一) 、为建立地面与井下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应进行 矿井联系测量。联系测量至少应独立进行两次,其互差未超限时,取用 加权平均值或算术平均值作为定向测量的最终成果。 (二) 、在进行联系测量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在井口附 近建立近井点、水准基点和连接导线点。在定向水平(阶段)埋设不少 于三个永久导线点。 (三) 、通过平峒的联系测量,井下导线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可由近 井点采用经纬仪导线、三角高程或水准测量的方法直接进行联测。 (四) 、采用几何定向测量方法时,由近井点推算至井下起始边方位 角的两次独立定向结果互差为:一井定向不大于 2′;两井定向不大于 1′,在满足采矿工程需要的前提下,视具体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