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对IPO的影响
目录 一、法律法规和会计规定 2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 . 2 1、证监会 2 2、国家体改委 . 2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2 1、深圳市政府 . 2 2、海南 2 (三)法律 3 (四)会计规定 4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 4 2、库存股法 4 3、交互分配法 . 4 (五)IPO 是否清理的观点 . 5 二、案例 . 5 案例一、聚飞光电(300303) 2012 年 3 月上市 5 案例二、方正证券(601901) 2011 年 8 月上市 8 其他案例(上市时间较早,故只列出作为参考) . 8 一、法律法规和会计规定 前言: 因为目前关于交叉持股的法律处于空白状态, 对于交叉持股对 IPO 的影响不 同人意见不一,下文将截取了不同的代表性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 1、证监会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 号) 第十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 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 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 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 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2、国家体改委 1992 年 5 月,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规定,一 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 10%以上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1、深圳市政府 1992 年 2 月,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中规 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企业 10%以上的股份,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一个 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 公司 50%以上的股份, 则前者是母公司, 后者是子企业、 子公司。严禁子企业、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一企业获得了一公司股份总额 10%以上的股份时,前者必须在十日内通知后者。 2、海南 1992 年 7 月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第 40 条规 定: “一个公司取得另一公司 10%以上的股份时,必须通知对方。如未予通 知, 其在另一公司的超额持股, 暂停行使表决权。 公司相互持股超过前款比例的, 后于另一公司通知对方的公司,视为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超额持股,暂停行 使表决权,并必须在 6 个月内予以处理。 ” (三)法律 观点一:在 1993 年《公司法》颁布后,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国家 体改委、深圳市政府、海南)统统失效,而《公司法》本身又没有对之进行任何 规范,2005 年《公司法》修订时也没有对之进行补充,导致目前我国法律层面 的规范文件对交叉持股问题处于空白状态。 观点二:公司法制定并生效后,并没有明示废除废除这些文件。依据法理,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以处理: 《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 定,其他规定与《公司法》不同的,应予以废止。 《公司法》对于有关问题没有 相应规定,而规范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相关规定。 观点三: 那么,除了上述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规定外,对于其他法律未加以明 确规定的交叉持股问题,其合法性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分几种情况阐述: 一、相互持股的情形 相互持股,即 A 持有 B 的股份,B 又逆向持有 A 的股份,又可称为逆向投 资, 我认为此种情形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 我国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公 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 股东将所缴出 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显然, 这种 A 对 B 投资后,B 又逆向投资 A 的行为对 A 而言属于间接抽逃出资行为。 从这个角度上,我认为逆向投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循环持股的情形 循环持股,即 A 持有 B 的股份,B 持有 C 的股份,C 又持有 A 的股份的情 形。对此,我认为除前述《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 10 条的相关规定 外, 其他主体的循环持股行为是不被所法律禁止的。 根据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的法律原则,只要这种循环持股行为不违法其他法律性规定,就不能认定为不合 法。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相关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至少现在就不 能单从循环持股行为上认定其不合法。 这也是我国循环持股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 之一。 三、其他类交叉持股的情形 其他类交叉持股的情形,如同一母公司的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投资等 其他除上述逆向持股、循环持股的交叉持股情形。其合法性问题上我的观点同上 述循环持股的情形。 (四)会计规定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 报表》 ,首次对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交叉持股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等于 从准则层面认同了交叉持股的合法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 表》第十五条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 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 同时抵销相 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 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比照上述规定, 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 报表》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编制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 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 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比照上述规定, 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 销。 2、库存股法 在编制交叉持股合并财务报表时, 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一是库存股法, 二是传统分配法, 母公司合并子公司会计财务报表时, 要在合并工作底稿上编制 调整分录, 将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的股本抵消 (用增加库存 股替代对股本的冲减) ,即借记“库存股” (视为母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 ,贷记 “长期股权投资” (子公司对母公司投资) 。 如果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大于 股本,则还要同时抵消母公司资本公积。 3、交互分配法 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 如果子公司所持有母公司的股票数量较少或仅为短 期投资目的而暂时持有时, 我们可将它作为一项简单的投资正常处理即可。 但当 子公司持有的投票超过了一定限额, 以至于达到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标准时, 于 公司少数股东是否有权取得母公司创造的利润,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交互分配法将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与其他同样拥有母公司股票的股东一视同 仁,认为它们均有权获得母公司创造的利润。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一方面母公司 要按持股比例取得子公司利润,另一方面子公司也有权按比例获取母公司利润。 这就要求先采用交互分配法通过联立方程组对母子公司创造的利润进行分配, 再 据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IPO 是否清理的观点 观点一: 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是否会绝对禁止要求清理, 恐怕目前难成硬性要求。 因 为母子公司交叉持股, 在法律上并不绝对禁止。 但如果交叉持股存在法律上的瑕 疵,比如说存在虚假出资之嫌什么的, 或者导致股权不够清晰什么的, 则可能应 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