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样本
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1)SHIPPER 2)CONSIGNEE 3)NOTIFY PARTY 4)PLACE OF RECEIPT 6)VOYAGE NO. 8)PORT OF DISCHARGE 10)B/L NO. C O S C O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5)OCEAN VESSEL 7)PORT OF LOADING 9)PLACE OF DELIVERY CHINA OCEAN SHIPPING(GROUP)CO. ORIGINAL COMBINED TRANPORT BILL OF LADING 11)MARKS12)NOS.&KINDS OF PKGS13)DESCRIPTION OF GOODS 14)G.W.(kg)15)MEAS(m3) 16)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IN WORDS) FREIGHT & CHARGESREVENUE TONSRATEPER PREPAID A TPAY ABLE AT PREPAIDCOLLECT 17)PLACE AND DATE OF ISSUE 20)BY TOTAL PREPAID18)NUMBER OF ORIGINAL B(S)L LOADING ON BOARD THE VESSEL 19)DATE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 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 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 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 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 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 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 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 白背书) 两种。 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 “Deliver to×××” “Endorsed to×××”,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 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 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 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 , 在收货人栏就填 “ “To Order of××× Co” ;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Issuing Bank”,则填 “To Order of×××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 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 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 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 定人为收货人, 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 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 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 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 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 提单中不列明, 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 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 次(.)。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 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 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 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 “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 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 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不能 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 另外, 对美国和加拿大 Common Points)地区出口时, 卸货港名后常加注 “O. C. P ××”。例如L/C规定:“Los Angeles O. C. P Chicago”,可 在提单目的港填制:Los AngeIes O. C. P;如果要求注明装运最后城市名称 时,可在提单的空白处和唛头下加注“O. C. P. Chicago”,以便转运公司办 理转运至“Chicago”。 7、唛头(shipping Marks /Marks& Nos.)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 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卖方决定缮制,并 注意做到单单一致。 8. 包装与件数 (No. & kind of Packages) 。 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 “In Bulk”,大写件数栏可留空不填。单位件数与包装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并在大 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文字数目。如总件数为320 CARTONS填写在该栏项下, 然后在总件数大写栏(Total numbers of Packages in Words)填写: Three hundred And Twenty Cartons on1y。 如果货物包括二种以上不同包 装单位(如纸箱、铁桶),应分别填列不同包装单位的数量,然后再表示件数: 300 Caftons 400 Iron drums 700 packages 9.商品名称(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则上提单上的商品 描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发票等其他单据相一致。 但若信用证上货物的品名 较多,提单上允许使用类别总称来表示商品名称。如出口货物有餐刀、水果刀、 餐叉、餐匙等,信用证上分别列明了各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但包装都用纸 箱,提单上就可以笼统写:餐具×××Cartons。 10.毛重和体积(Gross Weigh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