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出物测定法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 SOP-QC-623版号 B页码1/3 1.目的 建立浸出物测定法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浸出物测定法。 3.编制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 年修订) 》 4.责任 4.1 QC 质检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2 QC 主管对本规程的有效执行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5.正文 5.1 简述 5.1.1 浸出物测定法系指用水、乙醇或其他适宜溶剂,有针对性地对药材及制剂中可溶 性物质进行测定的方法。 适用于有效成分尚不清楚或确实无法建立含量测定和虽建立含 量测定,但所测含量值甚微的药材及制剂。是控制药品质量的指标之一。 5.1.2 浸出物测定应选择对有效成分溶解度大,非有效成分或杂质溶解度小的溶剂。 5.1.3 本法根据采用溶剂不同分为:水溶性浸出物、醇溶性浸出物及挥发性醚浸出物等 三种测定法。 5.2 仪器与用具 5.2.1 分析天平感量 0.1mg。 5.2.2 药筛二号、四号筛。 5.2.3 锥形瓶 100~250ml,250~300ml。 5.2.4 移液管 20ml,25ml,50ml,100ml。 5.2.5 蒸发皿 50ml。 5.2.6 干燥器直径约 30cm。 5.2.7 电烘箱温度 50~300℃,,控温精度±1℃。 5.2.8 电炉或电热套、水浴锅(可调温) 。 5.2.9 冷凝管。 5.2.10 索氏提取器。 5.3 试药 5.3.1 乙醇、乙醚等均为分析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 文件编号 SOP-QC-623版号 B页码2/3 5.3.2 干燥剂五氧化二磷为化学纯。 5.4 操作方法 5.4.1 水溶性浸出物测定法 测定用的药材供试品需粉碎,过二号筛(丸剂剪碎,其他制剂按各品种项下规定) , 并混合均匀。 5.4.1.1 冷浸法取供试品约 4g, 精密称定, 置 250~300ml 锥形瓶中, 精密加水 100ml, 密塞,冷浸,前 6 小时内时时振摇,再静置 18 小时,用干燥滤器迅速滤过,精密量取 续滤液 20ml,置已干燥至恒重的蒸发皿中,在水浴上蒸干后,于105℃干燥 3 小时,移 置干燥器中,冷却 30 分钟,迅速精密称定重量,除另有规定外,以干燥品计算供试品 中水溶性浸出物的含量(%) 。 5.4.1.2 热浸法取供试品约 2~4g, 精密称定, 置 100~250ml 锥形瓶中, 精密加水 50~ 100ml,密塞,称定重量,静置1 小时后,连接回流冷凝管,加热至沸腾,并保持微沸1 小时。放冷后,取下锥形瓶,密塞,再称定重量,用水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用干燥 滤器滤过,精密量取续滤液 25ml,置已干燥至恒重的蒸发皿中,在水浴上蒸干后,于 105℃干燥 3 小时,移置干燥器中,冷却 30 分钟,迅速精密称定重量。除另有规定外, 以干燥品计算供试品中水溶性浸出物的含量(%) 5.4.2 醇溶性浸出物测定法 照水溶性浸出物测定法测定(热浸法在水浴上加热) ,以各品种项下规定浓度的乙 醇代替水为溶剂。操作详见水溶性浸出物测定法。 5.4.3 挥发性醚浸出物测定法测定用的药材供试品需粉碎,过四号筛(丸剂剪碎,其 他制剂按各品种项下规定) ,并混合均匀。取2~5g,精密称定,置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 干燥 12 小时,置索氏提取器中,加乙醚适量,加热回流 8 小时,取乙醚液,置干燥至 恒重的蒸发皿中,放置,挥去乙醚,残渣置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干燥 18 小时,精密称 定,缓缓加热至105℃,并于105℃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即为挥发性醚浸出物的重量, 计算,即得。 5.5 注意事项 5.5.1 浸出物测定,供试品应测定 2 份,2 份的平均相对偏差应小于 5%。 5.5.2 凡以干燥品计算,操作时同时取供试品测定水分含量,计算时扣除水分的量。凡 未规定水分检查的制剂,浸出物含量可不以干燥品计。 5.5.3 对于浸出物含量较高的供试品,在水浴上蒸干时应注意,先蒸至近干,然后旋转 文件编号 SOP-QC-623版号 B页码3/3 蒸发皿使浸出物均匀平铺于蒸发皿中,最后再蒸干。 5.5.4 挥发性醚浸出物测定时“残渣置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干燥 18 小时”一步操作 主要目的是除去醚浸出物中的水分,以防止在下一步加热操作中水分蒸发干扰测定,如 果水分较多应及时更换干燥器中的五氧化二磷干燥剂。蜜丸测定挥发性醚浸出物时,供 试品应尽量剪碎,以提高浸出效率。 5.6 记录与计算 5.6.1 记录 记录精密加水(或乙醇)体积、冷浸、加热回流的时间、精密量取滤液的体积、干 燥的温度、时间,蒸发皿恒重的数据,供试品称量的数据,干燥后及干燥至恒重的数 据。 5.6.2 计算 水(醇)溶性浸出物(%) (浸出物及蒸发皿重 蒸发皿重) 加水(或乙醇)体积 100% 供试品的重量量取滤液的体积 挥发性醚浸出物(%) 105℃干燥前浸出物及蒸发皿重 105℃干燥后浸出物及蒸发皿重 100% 供试品的重量 6.相关文件与记录 分发部门: 起草人:起草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 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