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报告制度
交易报告制度 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监管制度的核心基础,是预防和控制洗钱的主要措 施, 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 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向 有关部门报告某些规定范围内的金融交易情况, 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 对其进行 分析、处理,得到相应的反洗钱情报。通过执行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主管当局 可以获得相关的反洗钱信息,由此整合出有价值的反洗钱情报,再对洗钱分子及 其非法资金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 报告主体 反洗钱报告主体指负有报告洗钱线索义务的机构和个人。随着洗钱涉及范围 的扩大,反洗钱报告主体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由于洗钱主要通过银行进行,最 初的报告主体主要是各类吸收存款、办理汇款的商业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当银 行业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措施逐渐健全, 部分洗钱者利用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和容易被洗钱利用的非金融机构藏匿、转移或转换非法所得,因此,这些行业的 机构和个人也开始受到反洗钱主管当局的管制,按照规定也必须向金融情报中心 进行报告,成为反洗钱报告义务主体之一。 二、 报告义务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 要求金融机构报告的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报告义务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大额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即金融机构办理一定金额以上的金 融交易时,都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由于现金交易的特殊性,相关多的国家大额 金融交易报告主要是针对现金交易的;另一类是可疑金融交易报告制度,这是要 求金融机构报告其知道的或者怀疑的与特定客户或特别交易有关的洗钱活动。根 据反洗钱的经验, 一些国家归纳出洗钱可能性较大的一些交易情况作为异常金融 交易的报告标准,规定一旦发现符合这些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也必须报告。 目前世界通行的反洗钱交易报告义务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以美国、澳大利 亚等国为代表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可疑交易报 告制度。 在美国,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交易报告义务包括 4 类:现金交易报告(CRT) 、 货币或者金融票据国际转移报告(CMIR) 、外国银行和海外金融账户报告(FBAR) 和可疑交易报告(SAR) 。现金交易报告规定: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一律需要 申报登记,金融机构有权对大额现钞的来源和用途进行调查。1986年 8月,美 国又调整了申报和记录现金交易的要求,规定各银行必须做到: (1 )记录所有超 过 3000美元的用现金购买本票、汇票和旅行支票的情况。 (2 )交易总额在一天 超过 1 万美元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 (3 )客户在一天以内以任何形式的多种 金融交易总额超过 1 万美元,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根据 1994年《禁止洗钱法》 要求,金融机构还必须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可疑资金交易报告,一般来说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一是涉及可疑交易者的 个人资料(如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电话、银行账户号等)或公 司资料 (如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开户的证明文件、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交易对象等) ;二是可疑交 易活动的具体情况; 三是判断为可疑交易的原因, 如该交易符合哪一项或哪几项 可疑交易标准;四是客户的解释。如果有对客户进行提问后客户所做的解释,并 且这些解释是判断该交易属于可疑的依据之一,那么也应该将这些解释进行报 告。 一般来说, 接受报告的主管部门会提供包括以上内容的标准格式供报告者填 写。 英国反洗钱措施有自己的明显特点, 它实行的是基于真实怀疑的可疑交易报 告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的员工在处理客户提示的各类金融交易时, 应进 行必要的审查, 如果这些业务交易没有明显的经济或合法理由, 应尽可能检查这 种业务的背景和目的,并及时向国家犯罪情报中心(NCIS)下设的经济犯罪处 (FIU)报告。但是,英国的这种可疑交易报告模式与美国的大额交易报告模式 相比, 有着一定的缺陷, 它完全依赖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的自 觉性。此外,缺乏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情报分析部门掌握的 数据范围和数量十分有限, 不利于充分发挥情报分析部门的技术分析作用。 统计 数据显示, 在英国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中, 真正被警方和海关部门确认为犯 罪及怀疑为犯罪的比率约为 5 %,而真正被起诉定罪的则更少。 三、 报告的标准 (一) 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标准 1. 人民币大额金融交易报告标准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相对较为简单, 一般设定一个限额, 凡是达到或超过这个 限额的金融交易,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从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标准来看, 考虑到现金交易出现洗钱的概率较高, 一般 都为现金和非现金交易分别设定了不同的报告标准。 在通常情况下, 考虑到现金 与非现金携带性, 现金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不会高于非现金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许 多国家都是把 1 万美元(或者本币折合)作为现金交易的报告标准。而非现金交 易的报告标准则相对较为复杂, 各国所设定的报告标准差异较大, 既有把 1 万美 元(或者本币折合)或者更低的金额作为非现金交易的大额报告标准的, 也有把 50 万美元(或者本币折合)或者更高的金额作为非现金交易的大额报告标准的。 我国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也是针对现金和非现金交易设定了不同的限额。 《人 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为: (1 )法人、其 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 )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 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2. 可疑金融交易报告标准 可疑金融交易报告标准一般由金融监管部门提出, 作为被监管者对其业务活 动进行分析和判断的标准。 这些标准也可以由金融机构归纳提出, 或结合自身的 业务特点及特殊要求,参考监管部门的标准进行补充、完善后提出。 各个国家可疑交易的标准不尽相同,如1989年,加拿大金融机构管理办公 室(OSFI)向所有一类和二类银行、部分信托机构、贷款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调 查了解了它们对可疑的,尤其是可能与洗钱有关的活动的处理程序和措施。在这 基础上,金融机构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加拿大金融业防止和发现洗钱手册》 ,从 而以联邦政府的名义协助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自身阻止和发现洗钱活动的能力。 在该手册中,根据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洗钱活动的代表形式, 通过“可 疑交易的例子”的形式,提出了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共分七大类,四 十七条。这七大类为:①通过现金交易进行的洗钱活动、②利用银行或信托公司 账户进行洗钱活动、③通过保险产品进行洗钱活动、④通过与投资有关的交易进 行洗钱活动、⑤通过离岸国际活动进行洗钱活动、⑥牵连金融机构职员和经纪人 的洗钱活动、⑦通过有担保或无担保放款进行洗钱活动。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的《防止洗钱活动指引》的附件 5 (可疑交易举例)中, 提出了适用于香港银行业的可疑交易识别标准,并且明确表示,其发布的这一可 疑交易标准实际上只是一个基本的和指导性的标准,对什么是可疑交易无法进行 全面界定。 “可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