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 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 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 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 (三)赔偿项目的证据: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 练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 凭。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医疗费 的项目大致有以下几种:①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②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九 天 考资例如购买消炎药品所支付的费 用。③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 用、CT 费用、B 超费、彩超费等。④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例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⑤住院费。即患者住 院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⑥其他医疗费用。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 诊的费用等。 提供的证据:诊断证明、处方、收款凭证、住院治疗还要有医院的住院治疗的明细清单 及病历,病历需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注: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 所必要的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 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康复治疗的方法主要包括①物理疗法②作业疗法③语言治疗④心理治疗⑤ 康复护理⑥康复工程⑦职业疗法⑧传统康复疗法。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治疗、 休养而不能正常上班导致的收入上的损失。 其证据为: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假条)确定。受害 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误工证明:要由受害人单位开具误工证明,该证明要明确受害人为其单位的工作 人员,因交通事故休假的天数,及在上述休假期间内收入的损失。如果受害人的月收入水平 高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 法院通常还要要求受害人提供其休假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凭 证。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凭证,可以到其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所,持本人身份证调取。但目前许 多民营公司,并没有代扣代缴职员个人所得税,导致受害人没有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最终 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这里还注意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不同法官的审理方法都 不尽相同, 我们在执业过程中还碰到过法官要求受害人方出具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 误工证 明不但要有单位的公章还要加盖劳资部门的章。 所以取证应在取得基本证据的基础, 做相应 的多一些的准备。 而对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则应由受害人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 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 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提供证据:诊断证明、休假证明、误工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 证明、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证明 3、护理费用:护理费是指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受伤的程度及自理能力而确 定的是否需要护理,及需要多长时间的护理,需要几人的护理。因此,护理费的有无首先是 取决于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意见, 如果没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 司法实践中法院 予以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除非受害人的伤势明显需要人护理而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不予出具 护理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护理费用的计算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雇个人来护理,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 的规定计算,其相应的证明与受害人的误工费相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 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一种情况是受害人聘请的专门从事护理业务公司的护理人员, 这种情况下, 需要提供该 公司开具的发票。最好是找正规的有护理经营项目的公司,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护理期限: 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 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 理级别,这个需要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 提供的证据: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误工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护理公司发票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生活实 际当中,受害人去医院复诊经常是打车,认为打车去是很正常且很合理的要求,但法院在衡 量交通费用时通常考虑是乘座普通的交通工具, 就是公交汽车或地铁等, 对于打出租车的票, 只是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予支持,什么是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比如腿部受伤,无法正常行 走需要扶拐或轮椅等。 在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受害人出事后,虽然伤不重,但其远在外地亲戚、朋友乘 坐火车,甚至飞机来看望,小则二三人,多则十余人甚至更多,连吃带住还有的带玩,是一 笔不小的费用,在种情况下多数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提供的证据:车票、病历 5、住院伙食补助费:该项费用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 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目前北京的标准是五十元。 提供的证据:住院病历 6、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九 天 考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 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在理解此条款时,着重把握 好以下四点。①前提条件。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是赔偿义务人赔偿此 费用的前提条件。对于是否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加 以证明,如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到外地治疗的书面文件等。当地医院完全能 够治疗的, 受害人自行决定到外地治疗的, 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义务人不予承担。 ②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是指受害人能够住院的,应当住院的,受害 人不能住院而在医院外住宿,必须是因为医院无病床等客观原因引起的,而不是 受害人或其亲属等自身的原因造成。③合理部分。对于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 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合理部分。何为合理部分,应视具体个 案而定。比如要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的物价和消费水平。④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 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