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处理实务
如何打交通事故民事官司 我们站在街上放眼望去,在车水马龙中,会发现许多贴着“新手,请多关照”、“磨合”等字 样的崭新轿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多的人加入了有车一族,但随着机动车的增多, 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变得频繁起来。真的发生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 出了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案。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勘验现场,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后,根据双方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事故的责任,并制 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认为责任认定不合理,对此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 故责任认定书后 15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 书后 30 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此为终局决定。 公安机关对责任认定后,将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事实、事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 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的 15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公安机关将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 30 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 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有时也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最终使双方在赔 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但如果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比较严重或有人员伤亡, 赔偿问题就很难达成 一致意见,提起诉讼也就在所难免。 打官司时,原告请分“三步走”: 第一步:明确要“告谁”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 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 在“告谁”的问题上, 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 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 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案例:老王前几天开车与一辆正在运营的出租车相撞,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老王一纸 诉状将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本以为自己一定胜诉,结果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老王 的起诉。其实原因就像上面所说,出租车的车主为出租汽车公司,此辆出租车正在运营中,司机驾 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老王应以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是司机个人。如果老王不能确 定究竟谁是适格的被告, 就可将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 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到法院起诉赔偿的案件,乘客可以告出 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也可以告对方的肇事司机。告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不仅因 为它是车主,而且因为当乘客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就等于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运合同, 出租车、公共汽车司机有义务安全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他没有做到,就是违约。告对方的肇事司 机,起诉理由是对方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 案例: 张先生乘坐某出租汽车公司于先生驾驶的出租汽车时, 出租车与贾先生驾驶的大货车相 撞,张先生因此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贾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在出租汽车公司与贾先 生之间,选择了将出租汽车公司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张先生 8 万多元的 损失。 此外,从维护权益受损一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特别 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原则。 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 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事后,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可向肇事司机 追偿。 第二步:拿到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 虽然其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起诉至 法院后, 法院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 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 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 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 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步:合理要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 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 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 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 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 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残 疾用具费;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 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 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案例:李某驾驶汽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交通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 任。张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今后整容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基于以上诉讼请求,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事故处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张某 4 级伤残,伤残指数为 70%,需整容和手术; 医院出院治疗的医嘱建 议全休3 个月; 住院日期及费用单据; 鉴定费票据; 医院出具的需要1 个月护理的证明; 张某工厂出具 的张某工资证明; 张某父亲护理张某请假 1 个月减发工资 4000元; 整容医院开具的张某面部疤痕可 手术的诊断书及费用; 出租车票价值 2000元。 法院依据证据认定张某的医疗费、 二次手术费、 鉴定费、 今后整容费均为合理损失, 应予支持。 误工费根据张某提供的住院日期单据和医院开出的需要休息时间证明, 再根据张某工作单位的工资 证明可以认定。对此,对方提出了异议,张某到税务单位出具的纳税单作为更有力的证据证明了他 的工资收入。 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统一规定, 一般参考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公务员的出差伙食补助 标准计算。张某的父亲请假 1 个月减发工资 4000元,这笔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 3 倍以上,应按 3 倍计算相应的护理费。交通费既包括就诊期间的交通费,即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 到医院治疗和转院治疗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处理交通事故遗留问题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张某虽然提交了相当数量的出租车票据, 但没有证据证实此费用的支出为看病所必须, 法院不予支 持。关于交通工具的选择,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标准,凭票据赔付。以北京为例,普通交通工 具是公共汽车,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 法院仅考虑了交通事故发生看急诊, 张某乘坐出租汽车的费用。 法律上所讲的营养费和当事人一般认为出了事故多加点营养而支出的费用不完全一致。 由于张某虽 然没有提供治疗医院或法医就其需要补充营养的专门证明, 但是考虑到其伤残情况, 法院酌情判定 了住院期间和病休期间的营养费。 此外,现在到法院起诉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许多受害者都提出了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