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证明和诊断证明书样本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 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 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 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 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 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 ; 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 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 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 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篇二:诊断证明规 定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 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 年 3 月 20 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 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 调查、 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 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 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 住院患者到医务科, 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 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 门急诊病假证明: 急诊病人不超过 3 天; 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 7 天; 门诊特殊病人 (如 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 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 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 休息,最长不超过 60 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 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 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 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 诊断证明盖章: 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 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 登记、 盖章。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 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 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 由主管医师填写 “诊断证明” 预以更正, 加盖医务科章即可。 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 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 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 元、 取消处方权 3-6 个月等处罚, 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 《执业医师法》 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14 年 3 月 20 日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及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 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 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 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 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 天,门诊不超过 1 周,慢性病不超过 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 1 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 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 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 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 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