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创新管理办法
— 1 — 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产品创新管理,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 源配置,强化风险管控,促进全行金融产品创新持续健康发展, 提高全行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根据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等监管法规以及《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我行相 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创新是指我行根据市场变化、 客户 需求变化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的全新产品 研发和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进等产品管理行为,具体包括需求发 起、立项、研发、审批、开发、上线准备、上线、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 产品创新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全行产品创新应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开展,对涉及的风险进行全面和客观的 分析, 并在上线前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和监管报备程序。 同时, 应在上线后加强风险监控,并视情况适时追加风险缓释及控制措 施。 (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全行产品创新应有明 确的目标客户群和目标市场,重视客户体验,注重开发效率。 (三)综合效益最大化。全行产品创新应在上线前进行全面 的成本收益分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证全行综合效益最大 — 2 — 化。 (四)注重时效性。全行产品创新应注重时效性,各相关部 门应高度重视产品创新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以保证全行 产品创新工作的时效性。 (五)操作流程明确,产品核算清晰。新产品上线前,应明 确业务操作流程、会计处理办法及分产品核算规则,并在后台操 作、员工培训、营销推广、系统支持等方面做好准备,保证推向 市场后产品效益可计量、运营高效率和客户服务高质量。 (六)动态更新改进。新产品上线后,应及时跟踪客户和市 场反应、 销售及业务运作情况等, 并根据以上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一级分行。 第二章 创新产品的范畴及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具体包括: (一)全新产品,指从未向外部客户提供过的金融产品或服 务以及金融市场业务中新增的用于投资和交易的金融工具。 (二)现有产品的改进,是指我行对现有产品进行的将导致 我行所承受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市 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发生变化的功 能优化、产品组合等改进行为,具体包括: 1.现有产品增加新功能或原有功能发生变化; 2.产品组合(捆绑或包装两个以上现有产品或服务) ; — 3 — 3.金融市场业务中现有金融工具由于币种、结构等发生变化 而引入新的风险因素; 4.其他改进。 以下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如未新增我行所承受风险者,则不 属于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范畴,具体包括: (一)产品名称的改变; (二)营销方案的改变(比如改变产品的外观等) ; (三)部分分行已投产的新产品引入其他分行或跨条线运 用; (四)符合监管规定的标准类理财产品; (五)新增联名借记卡、信用卡以及信用卡分期产品、增值 产品; (六)现有产品向电子渠道的迁移或电子渠道产品的优化, 或就已有产品开发相应的业务支持系统; (七)业务模式及增信方式未发生改变,只涉及基础资产类 型或通道载体变更的业务; (八)其他产品改进或整合。 第六条 全行产品创新应“机会与风险”并重,以为我行带 来新的市场机会为开展前提,注重潜在风险。按照创新产品给我 行带来的风险增加程度,将创新产品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一类创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相当高的风险或者使我 行已承担的风险有显著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有四项及以上 — 4 — 为“高” 。 (二)二类创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较高的风险或者使我行 已承担的风险有较大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有一项以上、三 项以下为“高” 。 (三)三类创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一定的风险或者使我行 已承担的风险有一定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最高风险级别为 “中” 。 (四)四类创新产品。不符合以上标准的新产品,综合风险 水平评估中各项均为“低” 。 第三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创新产品审批机构及审批权限 (一)总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 根据《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产品创新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委” )是全行产品创新的规划、决策、 审议、协调和监督机构,通过会议等形式履行职责,负责对一类 创新需求进行终审。 (二)总行创新管理委员会专业小组 总行创新管理委员会专业小组为创新委下设机构,按板块分 为公司、零售及金融市场三个专业小组,负责对二类创新需求进 行终审。公司创新业务专业小组由公司银行部牵头,零售创新业 务专业小组由零售银行部牵头,金融市场创新业务专业小组由投 资银行部牵头。 — 5 — (三)总行前台研发部门 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是指由总行创新管理委员会专业小组指 定的,研究审议本条线或部门的产品创新规划,负责具体推动产 品创新的总行前台部门,负责根据审批权限按照内部流程对三 类、四类创新需求审批后报主管行领导终审。 (四)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应根据审批权限按照内部流程对四类创新需求进 行终审。 该类创新产品上线前应向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报备, 如 10 个工作日后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无书面异议,方可正式上线。 产品创新过程中如涉及总行风险内控委员会(以下简称“风 险委” )和总行信息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息委” )职责范围 的,前台研发部门应按相关程序报送总行风险委和信息委进行审 批。 第八条 创新协调机构 (一)创新委秘书处 创新委秘书处为创新委下设的具体办事机构,现设在总行金 融同业部,负责汇总、协调各专业小组牵头部门制定年度规划; 建立全行产品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更新相关产品目录;承担会 议日常组织以及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并对创新委议定 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二)专业小组牵头部门 专业小组牵头部门负责本板块产品创新管理工作的协调、支 — 6 — 持和推动,包括:协助有关中后台管理部门对产品创新实施方案 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督促和检查总行和分行的新产品后评价情 况;组织相关部门对产品投产后情况开展独立评估。 (三)分行创新协调部门 分行应指定分行创新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按照本办法 和分行产品创新开发管理细则的要求,在产品创新开发流程中承 担规范、协调、支持和推动职责;向总行报送分行产品创新信息 和同业创新信息;根据秘书处要求开展产品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创新产品研发机构 (一)总行前台研发部门 研究审议本条线或部门的产品创新规划,推动产品创新,在 产品创新发起、立项、研发、审批、准备、上线及后评价的过程 中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相应职责。 (二)总行研发团队 总行研发团队是指各前台研发部门中负责具体产品或产品 经营管理工作的二级部,负责在产品创新发起、立项、研发、准 备、上线及后评价的过程中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相应 职责。 (三)分行前台研发部门 分行前台研发部门是指与总行前台研发部门相对应的分行 部门,负责在产品创新发起、立项、研发、准备、上线及后评价 的过程中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与权限履行相应职责。 — 7 — 第十条 中后台管理部门 (一)办公室 负责指导前台研发部门实施新产品品牌管理;对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