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信息预警机制实施管理制度
情报信息预警机制实施管理制度 一、情报信息分级管理。 对维护稳定情报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涉事性质和轻重缓 急,具体分为 4 个等级。 1、可能发生到乡镇(街道)或到县市区的较大规模集访, 在单位内部进行的规划性聚集,以及其他可以由有关责任地 区、部门、单位自行解决问题的信息,列为四级。 2、 可能发生到县市区、 赴市或在单位内部的较大规模聚集, 或存在较大聚集闹事的隐患需要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指定 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疏导化 解工作的信息,列为三级。 3、可能发生到市、赴省或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聚集,或 出现轻微违法情形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 小组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并做好随时启动现 场处置预案准备的信息,列为二级。 4、可能发生赴省、进京或跨地区、跨行业的较大规模串联 集集,或出现严重违法情形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暴力恐怖 活动,或到重点、敏感部位制造恶劣影响事件,需要市维护 稳定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工作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 信息,列为一级。 以上情况已经发生的,比照上述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二、情报信息收集上报。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信息联 络员,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落实情报信息预警工作责任 和措施。 2、各部门各单位掌握的情报信息,应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办 公室、政府办公室、维稳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迟报、漏 报、压报、误报、瞒报、谎报。属于四级管理的预警信息应 报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其中四级信息应在 12 小时以内上 报,三级信息应在8 小时内上报,二级信息应在2 小时以内 上报,一级信息应在 1 小时以内上报。维护稳定工作特别防 护期,实行情报信息日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即时报告。 3、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书面形式报告,特别紧急的可先用电 话报告, 随后书面报告。 涉密信息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报送。 4、上级部门掌握的重要情报信息,应及时通报给涉及地方 的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5、报告情报信息应准确、全面,尽可能把主体、规模、时 间、诱因、动向、涉事单位、骨干人物等要素报告具体、完 备。报告预警信息的同时,应报告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的应 对措施,并及时续报事态发展和后续工作情况。 三、情报信息分析研判 1、市、县市区两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应从公安、检察院、 法院、司法、武警、人事、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环 保、教育、工商、建设、房产、企改、法制等部门,聘请熟 悉政策法律和其它相关专业人知识的人员,组建一支维稳形 势分析研判专门队伍,为维稳工作决策服务。 2、由维稳办牵头,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排查发现的带 全局性、倾向性的苗头隐患,收集掌握的重要情报信息,适 时组织维稳形势分析研判专门队伍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 预测事态发展走势,研究应对处置策略和化解工作措施,并 形成分析研判意见,向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迟报、漏报、压报、误报、瞒报、谎报情报信息,造 成较大影响的,启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 (1)矛盾纠纷排查 1、排查主体。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负责排查本 行政区 域内的矛盾纠纷。各部门负责排查本部门、本系统以及与本 部门、本系统职能和工作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企事业单位 负责排查本单位所属人员及相关人员中存在的矛盾纠纷。 2、排查方式。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专项排查、集中排 查相结合。 日常排查指结合日常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 了解、 发现、收集、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指不定期针对一 个或几个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排查。集中排查指每月对本地 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 3、排查内容。排查存在不稳定问题的隐患和苗头,以及发 生过的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的问题。重点排查可能在本 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引发不稳定事件的问题,可能形成跨 地区、跨行业串联的问题,可能引发越级集访的问题,可能 引发大规模治安械斗的问题,可能引发暴力恐怖活动的问题, 可能出现敌对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的问题。 4、排查台帐。坚持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对排查的矛盾 纠纷, 应逐起将问题诱因、人员规模、牵头人物、事态变化、事发 地区、涉事部门、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化解时限、稳控措 施等记录在案,纳入台帐管理。排查台帐应由管领导签字审 核把关,并逐级上报上级维稳办。 (2)矛盾纠纷调处 1、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由该地区、 部门、单位自行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处化解;对 突出的矛盾纠纷和重大的不稳定隐患,应明确责任领导包案, 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进驻事发地集中开展调处化解和疏导 稳控工作。对难以化解消除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应及 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维稳办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上 级对下级报告、请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必要时, 可直接协调处理或下派工作组帮助指导处理。责任不明确的, 由本级党委、政府或下级有关部门指定责任地区、部门、单 位和责任领导。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协调 会 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 召开,分析维稳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3、建立健全调处机制,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调处能力,推 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和联动。 五、建立重大不稳定问题交办督办机制 (1)交办。重大不稳定问题和领导批办事项,由维稳工作 领导小组或维稳办直接向事发地党委、政府或涉事主管部门 下发《重大不稳定问题交办通知书》,并以《重大不稳定问 题报告单》的形式,向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报告。 (2)承办。承办单位和责任领导应按照交办的要求,组织 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限期办理,消除隐患。对限 期内难以办结的,应提出延长工作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 (3)督办。维稳办对交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对在限期内 未办结,且隐患突出的,下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督办卡》。 对仍未按要求办结的,责令包案领导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维稳 办书面报告工作情况,说明理由。 (4)销号。交办或督办事项处理终结,隐患消除的,责任 单位要向维稳办写出专题报告,申请销号。维稳办审核后, 已处理到位的,予以销号。 (5)查办。对经督办后工作仍未落实,也未在规定的时间 内到维稳办书面报告工作情况、说明理由,导致问题久拖不 决或引发新的事端的,启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 六、建立维护稳定工作会议制度。 (1)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 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参加,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任务主要是传达学习 党委、政府有关维护稳定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 贯彻落实意见;审议制定维护稳定工作相关工作制度;研判 阶段性的维稳工作形势, 作出工作部署; 研究讨论带全局性、 倾向性的不稳定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成员单位履行维稳 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讲评等。 (2)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碰头会议。 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碰头 会议由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或委托副组长 (或维稳办主任) 召集并主持, 维护稳定工作; 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维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