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1、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 号、 “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 标注内容不符合标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预包 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 该批食品货值的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㈠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 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 项的; ㈡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完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 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的; ㈢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的六条基本要求 之一的。” 2、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 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 质期或者保存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 品类型等,标注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预包装 食品标签有下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 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㈠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含量、生产(分装) 者的名称的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 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㈡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 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 用方法任何一项的; ㈢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 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末标注的原汁量、 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 ㈣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 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 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 任何一项的。 3、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证、照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 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 具,应当予以没收”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 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 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 品生产许可证。”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 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 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节能认证等标志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 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 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 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 检验、检疫结果的;” ④《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伪造、冒用、 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道消 费者的,由地方质检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罚。” 6、产品或产品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 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 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 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 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臵清晰地标明生产日 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 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 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 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 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 假生产技术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 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