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实用文档. 关于关于 印发《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印发《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的通知责任规范》的通知 时间:时间:2017-07-07 11:18:23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的通知 成安监〔2017〕55 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安委办, 各区 (市) 县安监局, 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 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市安监 局制定了《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现印 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6 月 28 日 . .实用文档. 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 业病防治(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 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结合 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 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承担本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 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安 . .实用文档. 全生产投入, 开展教育培训, 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强化设施设备、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安全管理,有序开展应急管 理和事故处置。 第四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 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风险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 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续具 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 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制 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按 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 .实用文档. 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 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 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体系并实施; (六)组织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 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 (七)至少每季度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如实做好记录; (八)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 评价 及职业健康检查,履行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职责; . .实用文档. (十)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开展应急 救援演练;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配 合事故调查; (十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 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对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 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和非煤矿山、交通 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 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 50 人以上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设置 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专职负责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实用文档. 第十一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从业人员不足 50 人的, 配备至少 1 名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不足 100 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并配备至少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 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 应少于 3 人, 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20%的比例配备,并不少于 1 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二)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 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 . .实用文档. 不应少于 2 人, 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15%的比例配备,并不少于 1 名。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未配备分管安全生产 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 当履行其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应以正式文件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应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其工作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待遇应不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鼓励生 产经营单位为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 岗位风险津贴。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 人或安全总监、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任免, 应当告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的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