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款)条款目录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 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6 失踪处理 1.1 合同构成 4.5 减额交清 6.7 争议处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6 保单贷款 4.7 合同效力的恢复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 您获得的保障 4.8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 意外伤害 2.1 基本保险金额 7.2 全残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3 毒品 2.3 保险期间 5.1 受益人 7.4 酒后驾驶 2.4 保险责任 5.2 保险事故通知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5 责任免除 5.3 保险金申请 7.6 无有效行驶证 5.4 保险金的给付 7.7 战争 3. 您的义务 5.5 诉讼时效 7.8 军事冲突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9 暴乱 3.2 保险费的交纳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0 现金价值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1 利息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2 投保范围 7.12 我们认可的医院 4.1 犹豫期 6.3 年龄错误 7.13 周岁 4.2 合同内容变更 6.4 未还款项 4.3 宽限期 6.5 地址变更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签收保单后 10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6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8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8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 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7.1) ,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 2 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 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2)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后 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5),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6)的机动车; (6)战争(见 7.7)、军事冲突(见 7.8)、暴乱(见 7.9)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分为 5 年、10 年、15 年、20 年四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 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