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达 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 法》、《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企业发展,文秘资源网 员工 富裕“的原则,正确处理企业、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动各 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 建立、完善和维护适应我矿发展要求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四条 运用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等手段,调整好劳动关系, 保护劳动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健康。 第五条 通过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我矿发展。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对各基层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环节实行监 督、指导与协调。 第二章 人力资源规划 第七条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和定员标准,制订出本 单位的人力资源规划,包括长、中、短期规划。 第八条 运用定性预测与定量预测相结合的方法,向主管副矿长提 出全矿长、中、短期人力资源规划方案,待批准后,报矿长最终 审定。 第三章 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九条 根据矿长审定的员工数量和工作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 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择优录用选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 人到新的岗位工作。 第十条 对被录用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从一年到 五年,第一期合同期满,按照一定的条件续签第二期合同。 第四章 干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加强矿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建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的、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新的用人机制。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 业化“的标准,优化我矿干部队伍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 伍。 第十二条 充分体现组织原则;公开选拔、平等竞争原则;注重实 绩、择优原则。严格按照精干高效,科学合理地配备干部职数。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 (一)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考核,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按照一定的 程序、方法,对其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内在素质和做出的成绩进 行评价,并把它作为使用、选拔、监督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德、能、勤、绩四个 方面。包括思想觉悟、政策水平、组织纪律、道德品质、群众观 念、事业心、文化理论知识、决策能力、组织能力等完成工作任 务情况等。 (三)为了保证考核结果准确,考核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 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 法,坚持严格、全面、公开的原则。 第五章 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 的职称评聘制度 第十四条 职称的评聘必须坚持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政策性和原则 性。矿属各单位要根据上级下达的设岗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合 理设置各级专业技术职务。 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建立平等合理的竞争机制,不 得因人设岗,搞平衡照顾,更不得乱开政策口子,突破评聘标准 另搞一套,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 的积极性。 第六章 领导干部的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凡涉及到自身职务提升、工作 调动、奖惩、工资晋升、住房等问题时,必须主动申明并实行回 避,不得参与具体业务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指示、暗示他人 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凡涉及到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职务提升、工作调动、职称评聘、奖惩、工资晋升、招工、聘 干、毕业生分配、军转干安置、培训、住房、入党等问题时,必 须主动申明并实行回避,不得参与具体业务工作,也不得以任何 形式指示、暗示他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七章 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员工档案要实行专业保管,专职负责。 第十八条 档案必须做到“人档相符“,卷内资料完整,分类明确。 第十九条 档案的保管要遵循安全保密、便于查找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档案要登记造册,编码入柜,以便查找。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员工档案查阅、借用制度。 第八章 员工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工人的培训 (一)被录用的员工无论是一般工种还是特殊工种,上岗前都要经 过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安全部等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与业务技 能操作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分别发放《安全 工作资格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二)根据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 对在职员工分别进行在岗培训和短期培训及业余培训,确保员工 素质不断提高,不断适应我矿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 与技术人员的培训 (一)重点抓好现职领导干部资格培训。按照部下达的计划,及时 做好参培人员的选送工作。在职六种领导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学制 三个月。 (二)按照上级关于抓紧培养优秀中青年干部的要求,做好优秀中 青年干部任职资格培训。优秀中青年干部任职资格培训学制四个 半月。 (三)人力资源部要把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纳入干部工 作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矿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优秀中青年干部可采取领导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的办法,确 定参加培训人选。并据此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和使用要相结 合,认真做好对培训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九章 员工的调整与流动以定岗、包岗为基础,本着精干高效的 原则调配人员,满足生产需要。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外部人员调入,要求调入人员年龄男 45 岁 以下、女 40 岁以下,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缴纳安置基金。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矿内部流动时,首先由本人写出申请,调出调 入双方的队、分线领导签署意见,并经矿务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 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从事采掘工作的、重要技术 工作的、缺员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准调动。 第十章 员工的解雇与辞职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解雇。员工违约、违纪,依据《劳动法》、 《职工奖惩条例》等劳动法规的规定,对符合解雇条件的,按照 一定的程序予以解雇。 因经营状况不佳,需要实行经济性裁员时,按照《劳动法》、 《公司法》、《工会法》的规定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辞职。员工自愿辞职,首先由员工本人提出申 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可办理辞职手 续,并享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未经批准,自行辞职的,不得 享受经济补偿待遇。 第十一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资总量基数按照当年我矿经营成果及预测工资 增长幅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确定。实行总量控制,绝不超提。 第二十九条 按照岗位测评、劳动成果大小、工作环境差异分别实 行吨煤费用工资、销售额费用结算、经营承包等不同形式进行分 配工资。详见《天安一矿效益工资分配办法》。 第三十条 员工的基本工资制度 (一) 经营者年薪制度矿长、副矿长、三总师等实行年薪制。年薪 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基薪标准根据我矿资产净值、税 利水平、生产经营规模和我矿员工平均收入水平确定;风险收入以 基薪为基础,根据我矿生产经营成果、责任大小、风险程度等因 素确定,最高为基薪的 1.5 倍。 (二) 一般员工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在岗位劳动评价的基础上,对一 般员工实行以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为基本 劳动要素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并根据每年企业经济效益和当地生 活费用价格上涨的指数变化,作适当调整。详见《天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