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研讨发言材料
民法典研讨发言材料 材料一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 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 权利,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保障其依法享有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民 事权利,有助于激发社会创新发展活力。 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 综合性的民法典,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X 年 X 月,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 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律。后来又陆续制定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 民事法律。 这些立法为改革开放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保驾护航作用,赋予社会尤其是民 事主体更广泛的自主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经 济实力、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发生重 要转变。编纂民法典,有助于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推进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法典确立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和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民事权利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同 时要看到,随着人们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民事法律制度也面 临确认新型民事权利、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挑战。 比如,顺应科技发展及相关财产观念变革,确认民事主体对数据、*络虚拟 财产的权利;承认民事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回应信息时代对人格权的新要 求;等等。民法典通过确认和拓展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民事主体充分享有和有 效行使其民事权利, 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和根本目 的。 民法典为规范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依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的复 杂程度日益提升, 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城市和农村社会治理都面临许 多新问题、新挑战,这对民法规则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典适应社会治理现 代化的需要创设相关规则。比如,设置非营利法人制度,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一制度满足了民事主体投身公益、 参与社会治理的需求,有助于促进国家与社会在公益领域的沟通和协作,提高社 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 民法典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 需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们要坚持用法治来划定政府和市场的 边界, 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注重通过市场手段调节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 关系,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高效运行提供一整套法律规则。我国民事法律制 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 民法典, 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 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 秩序, 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 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比如,婚姻家庭制 度反映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制度载体。民法典增 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弘扬家庭美德,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原则性规 定,并在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人格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关系中,注 重弘扬中华传统家庭美德、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如增设离婚冷静期、 明确亲属和近亲属的范围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充分发 挥民法典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还需要民法学者进一 步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不断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 度提供理论支撑。 材料二 2021 年 5 月 28 日 15 时 08 分,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 科全书”的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 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 1200 多个条 文,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 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 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70 年到期、高空抛物坠物、性骚扰、手机 APP 收集个 人信息等社会热点和百姓关切,民法典均进行了直接回应。尤为值得关注的是, 还体现了对疫情防控有针对性的考量。 第一,关于疫情: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明确物业应 急处置责任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 的课题与挑战。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最新修 改: ——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 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 活照料措施。 在疫情防控中, 存在监护人被隔离, 导致被监护人缺乏照料的状况。 民法典这一修改非常必要, 监护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加强对特殊情况下被监护人 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基层组织等及时履行职责,及时发现相关情况并采取措施。 ——民法典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 防控”。 对于疫情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民法典增加规定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 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疫情期间,物业在社区 疫情防控中承担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立法规定物业服务企 业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有助于物 业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民法典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 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二,关于物权编:明确居住权,破解业主维权与维修难题 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 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 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这一制度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 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在涉及房屋的债务追溯、银行拍卖等时,居住权 的确立也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此外, 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70 年到期怎么办、 小区业主维权难、 公共维修资金常年“沉睡”等社会热点, 民法典均有明确规定: ——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 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 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