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
内容摘要: 【摘要】家事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 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 系既具有终身性又可变的两面性,彼此利益既统一又分离;双方的自由合意和处分权受到较 大限制。为更好地适应家事争议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促进 家事争议处理质量的提高,我国宜借鉴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司法改单经验,制定独立的家 事诉讼程序,在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乃至家庭法院,配备擅长于调处家事 纠纷的法官及专职辅助人员,尽快构建家事审判制度。宜把司法裁判定位为解决家事争议的 最后手段;鼓励当事人利用和解等多元化途径解决家事争议,化解家庭矛盾和冲突,提高家 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综合效果。 【关键词】家事案件;家事诉讼程序;专门法庭;家事法官 家事案件即我国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案件、家庭案件、继承案件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主要 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家事案件,不仅数量占居了 民事诉讼总量近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而其审理复杂而特殊。从世界范围观察,家事法院或 家事法庭的普遍建立是 20 世纪四十年代末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在主要 工 业 化国家和地区, 家事审判制度已相当成熟: 家事法院或法庭, 配备有兴趣并有特殊素质的 法官、辅之以社会工作者和其他适合于此的专业人士,适用家事诉讼专门程序,全面系统地 处理所有婚姻家庭 法律 事务,取得了较理想的社会法律效果。我国的家事审判尚未专门制 度化。 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 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 有必要制定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 在人民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审判庭乃至家庭法院,以更好地适应日益增大的家 事案件司法审理需求,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同时更好地借助其他专业 力量,多元化地解决家事争议,促进家庭和谐。 一、家事案件司法管辖与审理适度独立的依据和意义 从家事案件的特点、数量、价值追求、解决方式等方面考虑,将家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 分别管辖和审判,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意义。 首先,家事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 其权利义务争议不同于一般财产法上的利益争议。 一 方面,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载体之一。特定的亲属 身份是主体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 系。而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属身份,某种亲属身份即使有,也与彼此争议的财 产利益无关。另一方面,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较复杂,既希望解决纷争,又不愿意亲属关 系因此交恶;既要求分清是非,又存在辈份、亲情等顾虑;既要求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公平处 理纠纷,又不愿意过度公开个人、家庭、家族隐私,也不可能从此老死不相往来。家事案件 的审理结果和质量高低,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终生利益乃至数代人恩怨。为此,家庭 案件的解决和司法审理, 在时间、 场合、 方式、 程序等方面有很高要求, 又需要较大灵活性。 其次,家事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程序有所不同, 具有自身特点。 家事诉讼的法律政策定位 和解决结果往往长久地影响社会生活。家事案件的裁判,不单纯以追求当事人孰是孰非为目 的,而是重在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复到生活常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权会较多地 干涉家事案件的解决,提供指导服务。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在证据制度上。 婚姻无效等凡涉及公共利益的家事争议,不限于当事人举证,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当事人未 主张或提出的事项。而在一般民事诉讼中,法院严守不告不理原则。在有的国家或地区。公 权力代表还会全程参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受理家事案件的法院承担着为当事人提供指导 和服务的职责,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尽可能促成当事人保留原有法律关系。通常需要同时 适用诉讼程序与非诉讼手段。过多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攻防性诉讼活动容易激化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不利于争议的解决。鉴于家事诉讼的公益性、社会性和连带责 任,德国、日本、英国、韩国等国家都制定了“家事事件程序法” ,满足解决家事事件之需。 其三,家事诉讼程序独立,有利于调判结合化解家事争议, 促进司法效率最大化。法院审 理家庭争议时,除以裁决平息纠纷外,更要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争议。这 需要很多的事前咨询和辅导;不得不裁决时,须着眼于家庭最大利益。调解集法、理、情于 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应当依法加大家事诉讼的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客观对待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婚姻家 庭纠纷。家事法庭或家事法院专司家事案件,配备熟悉这类案件并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专任法 官,能够更有效地开展工作。高水平的家事法官,犹如家庭医师,对各种家庭情况有更全面 了解,更容易获得当事人信任,有助于纠纷的调解和解决。专门化的固定审判机构,能更好 地适应家事案件审理的需要,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 其四,有利于配置相关资源适应家事争议解决的特殊需求。 家事范围广,法院审理家事案 件,不只是在法律上分是非,而且涉及家庭人际关系相处、对生活的理解和态度等。当事人 生活背景不同,对家事争议的理解和处置就不尽相同。家事法官。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 而且要求具备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掌握调解技巧等,始能赢得当事人信任,使审 理达成最适当效果。同时,家事案件涉及的心 理学 、社会学、社会保障与福利方面的知识 和经验,若能配备相应专业机构或人员为法官提供专业辅助,纠纷解决成效将更优。家事诉 讼程序独立化能够更好地整合相关资源,更合理妥当地解决家事争议。 二、域外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 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德国、法国、英国、日本、韩国和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都制定有 专门适用于家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 在德国,家事诉讼属于特殊类型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06 条、第621 条规定由 家事法院专属管辖,适用该法第六编中的“家事事件程序” 。 “婚姻案件的一般规定,在许多 方面与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同” , 家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 某些情形下有经特别授权的律师强 行介入;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参加听审,否则,须缴纳罚款,依照主流观点还可强制当事人到 庭;如果婚姻关系有继续的希望,法院依职权可中止离婚程序;辩论主义受到了强烈抑制, 双方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受到限制。 {1}德国强调应当对离婚案件和因离婚引发的特定的家事事 件,在准许离婚申请的同时一并作出裁判。除婚姻案件以外的其他家事案件,大部分属于非 讼事务。 日本的家事诉讼适用《人事诉讼程序法》和《家事审判法》 。家事事件法定区分为两类: 一是不经调解的案件,主要是有关选任监护人、认证遗嘱等诉讼争议较少但要求法院依职权 介入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时,有权向高等法院实时抗告:再有不服,还可以向最高法院 特别抗告。二是须经调解的案件,包括婚姻费用分担、离婚时财产分配、遗产分割等争议; 认领、否认婚生子女等不许当事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为标的之争议案件;有关离婚、慰抚金 等案件。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合意的效力、抗告等方面有较大区别。日本 强调家事案件审理适用调解程序,对具有讼争性的家事事件,调解是审判的前置程序。家事 调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