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总说明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總說明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總說明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发 布实施,為我國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開啟法制化之新紀元。而鑑於 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凸顯教育場域中可能潛藏之性別偏見與歧 視,違反性別平等教育之核心要旨,爰為有效防治校園性侵害與性騷 擾事件,特於該法設專章(第四章) 規範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之防治 教育與處置,包括: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教育與办法之公告與宣 導,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置原則 (如:調查專業、保密義務、 緊急處置、轉介與協助、資料建檔與保管及通報義務等 )與處理程序 (如:申請調查與檢舉、調查懲處及申復救濟等) 。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其內 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 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式。」為提升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之防治效能,具體規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範办法、處理原 則與處置程序,特參考相關法律(如:性侵害犯法防治法、兩性工作 平等法等)之精神,邀集法務部、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相關 機關一路研商,並廣徵學者專家、教育工作者及各界意見,爰訂定 「校 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 ,分為五章,共計二 十九條,主要規範 「學校安全規劃」 、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 項」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範教育、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式」 等內涵,而本準則之重要精神如表列: 規範項目要旨防治準則 條次 受害人就學權益規範學校應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第 12、17、 保障及避免二度傷害 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 、 減低當事人雙方19、20 及 21 條 互動之機會、 避免報復等情事、提供輔 導轉介及經費協助 、 避免權力不對等關 係之對質 、 申訴得以言詞或指定代理人 為之等 調查與輔導單位 之明確分工 規範學校學務處為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之收件單位 , 而非條 如過去一樣,由輔導中心概括承受。 學校調查處理不 因外力中止 明訂即使事件雖尚在司法程序中 或行為人已喪失原有學生或教職身 分,學校仍應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等。 調查小組之獨立 調查權限 除規範小組成員應具備法令規定 之資格及接受一定之訓練 , 且學校應支條 付相關調查所需費用外 , 學校相關懲處 單位不得任意推翻調查小組認定之事 實等。 其內涵要點如次: 一、 總則(第一章) (一) 本準則之法源依據。 (第一條) (二) 學校應宣示反性騷擾之政策,積極推動校園 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及調查處置之教育宣導事項。 (第二 條) (三)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之。 (第三條) 二、 校園安全規劃(第二章) 第 15 及 23 第 22 條 第 13 及 15 校園安全空間規劃與運用之大体原則、參與程序與改善機 制、考量利用者之多元需求,與按期評估及彈性調整校園空間 之利用。 (第四條及第五條) 三、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第三章) 。 四、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式 (第四章) (一) 界定本準則之適用對象及範圍。 (第九條) (二) 申請人或檢舉人申請調查或檢舉時之機關、 管轄學校及移送程序。 (第十條) (三) 學校或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向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第十一 條) (四)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之 方式。 (第十二條) (五)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受理及調查處理 單位。 (第十三條) (六)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受理 情形及處理接獲不受理通知後之申復。 (第十四條) (七)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時,調查小組之組成原則、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 事件之調查工作及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以公差 登記及依相關法令規定支給報酬。 (第十五條) (八) 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 學者之認定標準及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負責規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之課 程內容。 (第十六條) (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之原則及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十)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 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或主管機關所採取之必要處置內容。 (第十九條) (十一)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視當事人之身心 狀況 , 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 , 以提供必要之協助 。 (第 二十條) (十二)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提供當事人必要 協助,並編列預算支應協助所需之費用 。 (第二十一條) (十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 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或行為人喪失原身分之影響。 (第二 十二條) (十四)有關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之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之懲處建議涉及改變加 害人身分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其書面 陳述除因有法定之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始得要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从头調查。 (第二十三條) (十五)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調查屬實後之懲處及處置。 (第二十四條) (十六)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及行為人處理結果及接獲通知結果不服時之申復 。 (第 二十五條) (十七)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將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資料建檔,並指定專責單位保 管。 (第二十六條) (十八)界定對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時之通 報內容範圍。 (第二十七條) 五、附則(第五章) (一) 學校應根據本準則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防治規定之內容。 (第二十八條) (二) 本準則之实施日期。 (第二十九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中華民國94年 3 月 30 日 教育部台參字第 04C 號令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 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並採取下列办法: 一、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一年按期舉辦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 成效。 二、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一年按 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 補助。 四、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 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外行冊。 五、 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 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 理。 第三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 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該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