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股票红利税新政
2021 股票红利税新政 篇一:2021 年 5 月份涉税新政 1、2021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披露《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21]36 号),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 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税收缴纳税费。 同时,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 定》四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计划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根据《营业税纳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 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为客户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投资理财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这些行为,税率为零; 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2021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等四个《增值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营改增政策,根据财税〔2021〕36 号于及现 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澄清公告[2021]14 号)、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澄清公告[2021]16 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增值税增值税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澄清公告 [2021]17 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征收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 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澄清公告[2021]18 号),明确了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 征收管理问题,统一了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的征收管理,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直销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 房地产投资征管的相关问题。 3、2021 年 5 月 1 日起,《不动产进项税额信托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开始施行 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和 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便于征纳 双方履行职责,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管理 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澄清公告[2021]15 号),明确规定,所得 税一般纳税人 2021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的不动产,以及 2021 年 5 月 1 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 额,需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 2 年 抵扣进 项税额的 40%。 4、税务总局延长 2021 年被断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 税申报期限 为深入开展“便私立学校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更好 地支持出口企业健康较好发展,税务总局制发了《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2021 年出口退(免)该些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澄清公告 [2021]22 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口的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其出口退(免)税申 报期限由 2021 年 4 月份退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拉长至 6 月份退税纳 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的,主管国税机关不须受理,企业应在7 第 三季度按规定申报免税;未按期申报免税的,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与此同时,还有四项业务减短的申报期限予以延长,即申请人申 请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的期限由 2021 年 4 月 20 日延长至 6 月 20 日。 申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期限由2021 年 5 月 15 日延长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21 年 4 月 15 日延长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的期限由 2021 年 3 月 15 日延长至 2021 年 5 月 15 日。 5、税务总局细化明确营改增试点工作税收征管事项 近日,税务总局陆续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澄清公告[2021]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清晰明确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澄清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 对全面推开营改增 试点方案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 (1)为确保首期申报顺利完成,延长纳税申报期。5 月 1 日新纳 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6 六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纳税申报的 6 月 15 日延长至 6 月 27 日。 (2)明确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 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搬运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固定资产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 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开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明确也已领取地税发票并行的衔接问题。在发票方面,根据 公告规定,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 票。试点纳税人的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已发 票,可继续使用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特殊情况经市国税局确定,可 适当延长采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 2021 年 8 月 31 日。 (4)扩大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B 级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只需登录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 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征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汇票 信息;2021 年 5 月 1 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税金,2021 年 5 月至 7 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8 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 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有关规定。 (5)明确统计分析纳税金融机构发票单据使用办法。采取汇总纳 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 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计划单 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 普通发票,进一步便利税款。 (6)明确缺陷餐饮行业买回农产品的抵扣问题。餐饮行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机关监制的农产品 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排序抵扣进项税额。 (7)明确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 定出是否可以享受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以下减半增值税问题。 上述内容及公告中其他若干有关规定,自2021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 施行。 篇二:2021 年 6 月份涉税新政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开始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