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有关知识问答题
安全生产有关知识问答题 1.《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和考核制度,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 评价的重要内容。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 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 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 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和 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应当遵守安全生产 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 产。 6.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 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 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7.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深 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 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8.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 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 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 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9.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 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 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 理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1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 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不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不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档案监控制度; (六)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 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向从业人员 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 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 报告电话等内容。人员密集场所的经 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告知、 张贴安全须知或者悬挂安全 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 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技能和事故 防范与应急救援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4.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 作业。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档案监 控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6.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对不能 及时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本单位原因 造成的安全隐患, 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报告。 17.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 工程等,应当建立安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重大危 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 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和信息报送等制度,定期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1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 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 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的多个承包方、 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 及时督促整改。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承租存在安全隐患 的设备或者场所。 19.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设施 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 经常性检查;对燃气、 供电等重要设施做好日常防护。发现安全 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发 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20.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1.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由生产经营单位自提自用、 专户核算,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下列支出: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更新、 维护、检测和检验;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职业危害防治; (五)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 (六)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 (八)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费用; (九)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支出。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做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