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规定
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规定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规定 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 借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集团内部单位借款行为, 有效防范借款风险,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某控股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广控[2002]34 号) 和《内部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 (广控[2002]6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 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单位”是指建设集团所属的全资子公司、 直属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等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单位借款”是指以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名义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建等,需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投标保 证金及工程垫资等,因资金不足,而向建设集团借贷(或申请开具保函等)而形 成的借款。 第二章借款的原则 第四条扶优限劣、控制风险原则。即向内部单位发放贷款,要对项目现状 及发展前景进行较为全面、细致的贷前考察,应充分关注资金的安全性,把握风 险。 第五条有偿使用、按期归还原则。合理收取贷款利息,按期收回贷款,以 便资金的正常调度。 第六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需借用建设集团资金的,以适当提高管 理费收取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 5%)来实现借款人、建设集团投入资金相配比 的原则。 第七条加强资金计划管理。各单位均须根据建设集团审批的年度资金计 划,财务预算于每月 28 日前向建设集团报送《月度资金收支计划》 (附件 1) , 将本单位月度资金收支情况,包括按本《规定》因项目承接确需向集团借款的金 额,一并填列于表中,该表经建设集团进行综合平衡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 内部单位向集团借款实行计划额度管理。各内部单位的借款额度以 建设集团批准的各内部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的借款额度为准。 第九条额度外借款,也应纳入《月度资金收支计划》中,同时上报增加借 款计划额度的专项申请报告,办理借款手续时, 除向建设集团报送第十条所需材 料外,还需提供经批准增加借款额度的专项申请报告。 第十条借款资料的报送。各单位因工程项目投标、承建等,向建设集团借 款,需提前十天提供以下资料报建设集团财务部审核。 (一)借款申请书面报告。借款申请报告至少应写明: 1、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等; 2、到期如不能还本付息的制约措施。制约措施应包括:①逾期还款违约金 的计算方式;②建设集团在免去借款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职务后,有 权先接盘继续施工后确定接盘价。接盘价确定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实际投入该项 目成本费用的书面材料, 接盘价原则上应以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并经建设 集团审计部审计后确定。 (二)借款申请表(附件 2) 。 (三)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四)工程项目效益预测分析资料。 (五)与建设集团经营部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合同》 (借款主体为集团直 属项目部时提供) 。 (六)借款主体单位需办理担保抵押时需提供担保的《房屋所有权证》 、 《集 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书原件。 (七)集团财务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借款的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开具工程项目投标保函、 履约保函、办理投标保证金及工程 项目垫资借款,均需填制《借款审批表》 (附件 3) ,经建设集团经营部、法律部 等部门和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后,根据审批权限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开具投标银行保函金额在工程总造价 10%(含)以内、投标 保证金或工程垫资借款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集团相关部门审核、 财务总监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超出上述标准,报建设集团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开具履约银行保函的审批权限与申请借款相同。 第四章借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向建设集团财务部提出书面借款报告, 并按规定提供相关 资料。 第十五条建设集团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或贷前调 查。 第十六条按照审批权限,报建设集团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签订借款合同(附件 4) 、 办理银行保函。 第十八条将资金划转至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或区域资金结算分中心借款单 位内部账户(资金结算机构成立后) 。 第五章借款利率和结息 第十九条利率: 根据某控股公司有关利率标准,并结合建设集团资金供求 状况确定。 第二十条利息结算:按季结算付息,最后一期利息到期还本时一并结清。 第六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借款划给借款人之前, 借款人应向建设集团财务部提供由发 包方或招标方出具的, 保证能将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返还的保证金直接划入建设 集团指定银行账号内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借款必须专项用于申请借款工程的生产经营或仅用于作为投 标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如挪用,一经发现,建设集团将按规定加收罚金,并 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此条款视为双方已作约定。 第二十三条投标履约保证金、 工程垫资款原则上应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 责人)自筹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公司提出申请。100 万元以内的投标、 履约保证金原则上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 100-500 万元的超过100 万元以上部分, 由建设集团协助解决 70%以下,500 万元以上的超过 200 万元部分,由建设集团 协助解决 80%以下,基数及超过比例部分由项目经理自筹解决,建设集团协助解 决的具体比例按项目的风险程度确定。 第二十四条应由项目经理自筹解决而不能自筹解决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 予承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承建的,须提供担保或抵押措施。 第七章内部借款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集团财务部是内部单位借款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办理内 部单位借款的有关手续,做好《内部借款台账》的登记、所有借款利息的计息和 催收工作,并密切关注借款单位所借款项的使用、归还、合同履行及信用情况, 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集团领导汇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全资子公司未经建设集团授权同意无权直接向下属项目部等 单位发放借款。 经建设集团授权同意的借款必须符合本 《规定》 要求,并按本 《规 定》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借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按期归还本息,所有借款均 应报建设集团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如遇与某控股公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某控股 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向建设集团办理有关借款事宜,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董事长批准后自颁布之日 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PAGE PAG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