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内容-信托监管与自律
第一章第一章 第一节 信托公司监管概述信托公司监管概述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银 行业金融机构之一,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2. 银监会银行业的监管目标(4 项):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 融消费者的利益;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③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 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银行金融产品、服务的了解和相应风险的识别;④努力减少 银行业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3.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具体监管目标:①通过科学监管,改进服务,使信托公司的盈 利模式有较大转变;②真正体现信托原理,充分发挥信托功能;③发展成为面向合 格投资者、主要提供资产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等服务的专业理财机构。 4.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理论(5 方面):①公共性质论;②利益保护论;③消费者信心 论;④金融风险论; ⑤适度竞争论 。(着重②和⑤,适度竞争论见P4,注重理 解) 5. 信托公司监管的意义(3 方面):①规范和引导信托公司健康发展;②维护金融消 费者的利益;③维护信托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③展开来讲:有利于提 前预判和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维护信托公司经营稳定;有利于构筑信托公司与各 类金融机构的防火墙,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6. 信托公司有效监管的体系包括(6 方面):①有效监管前提条件;②市场准入监管 要求;③审慎监管标准和要求;④持续监管手段;⑤对监管信息要求;⑥对问题机 构的处理。 7. 市场准入监管是对金融机构市场进入的控制,是有效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第一道 防线)。 8. 审慎监管是对金融机构最低审慎标准的控制,是金融监管的第二道防线(重点)。 9. 持续监管是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活动的监管,是金融监管的第三道防线。 1 第二节 10.“管法人”就是注重对法人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1.怎样管法人(3 方面)。①重视公司治理建设;②把握金融机构整体风险;③注重 发挥监管派出机构的作用。 12.不能将管法人理解为监管权力的简单上收,更不能片面理解为仅仅管住法人机构 总部,而是要利用并表监管手段,把握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监管者应考虑非金融 业务对该金融机构可能带来的风险,从“管法人”向并表监管过度,包括审查金 融机构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各项金融和非金融业务。 13.“管风险”就是以风险作为监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围绕 信用、市场、操作等几 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不断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努力管控金融 机构风险,促使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14.如何管风险。重点抓好三类风险,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目前, 信 用风险仍然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主要风险。 15.“管内控”就是要求金融机构本身一定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管控机制。 16.如何提高透明度。(注重内容) ①通过年报等形式及时披露经营信息;②发挥行 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③提高监管者自身履职的透明度。 1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通报,增强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性及 透明度,以利于外界对监管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提高公众对监管部门的信任度, 增进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促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节 18.2007 年 3 月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新的《信托公司管理 办法》去掉了信托公司中的“投资”两字,参考了国际上信托机构的一般做法, 除了考虑拟新增不履行投资管理人员职责的信托公司类型外,更多的是考虑 引导 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而不是限制信托公司的投资功能。 2 19.2007 年 3 月,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第二章第二章 第一节 1. 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准入、业务资格准入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准入。 第二节 2. 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 公司章程;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 境外金融机构和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③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 本,最低限额为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 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 自由兑换货币;④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 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⑥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⑦中国银监会规 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 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在筹建阶段,主要审查设立信托公司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 4.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的条件: 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法人资格;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③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④经营管理良好,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 营记录;⑤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⑥年终分配后,净资 3 信托公司机构与人员监管信托公司机构与人员监管 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 30%;⑦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 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⑧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 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 1 家;⑨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 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⑩除国 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理论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 的 50%;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节 5.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 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 董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信托公司总经理、 总裁、首席执行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稽核、首席 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信息官、总经理助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 资格许可。 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6.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重点是拟任人的品行、能力和资历。 7. 信托从业人员包括: 信托公司中从事信托产品的研究、开发、市场推介、信托财 产的运用、客户维护及信托财务、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信托公司之外的金融机构中从事信托财产保管、信托产品推介的专业人员和管理 人员,以及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8. 信托从业人员资格实行考试制,凡是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 大专以上学历或有 3 年以上信托从业经历或 5 年以上金融相关领域从业经历的人 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授权机构颁发信托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第三章 第一节 1. 公司治理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狭义是指所有者(主要指股东)对经营者的 4 信托公司法人治理与内控监管信托公司法人治理与内控监管 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的界定和配置所有者与经营 者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关系。(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广义的 公司治理不局限于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