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工程监理安全技术交底
塔吊分项工程监理交底记录塔吊分项工程监理交底记录 2018 年 10 月 16 日 工程名称新建学校项目分项工程塔吊 一、事故案例通报:一、事故案例通报: 2018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成都市温江区珠江国际新城 D 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 件。事故造成 3 辆汽车被砸中、9 人受伤,其中 7 人轻伤 2 人中度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中。要 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塔 机租赁单位、塔 机安装单位务必引以为戒、聚 焦安全生产,立 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不可心存侥幸,彻底消除机械设备安全隐患。 二、监理监督管理依据:二、监理监督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5、《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 9、《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 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2011 )。 12、《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 1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成建委[2016]135号)。 1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属地化管理工 作的通知(成建委[2018]147号)。 15、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三、监理工作程序:三、监理工作程序: 1、该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塔吊基础布置及塔吊安装专项方案,完成 内部审批程序后(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合格 后方可报业主单位审批; 2、涉及到塔吊基础使用的钢筋原材料,必须经过监理部外观、重量检查并见证取样送 检,待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塔吊砼基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部,监理部将安排人员进行旁站监理, 如发现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如不予处理的,将采取相关措施要求处理; 4、塔吊基础钢筋、预埋螺栓或预埋标准节在施工完成后,应填写《分项工程报验 表》(JL-B008 ),后附隐蔽验收记录,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否则 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重新申报; 5、塔吊进场后,安装之前应将整套安装告知资料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总监审批合 格后方可上报主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待主管部门同意安装后现场方可实施安装; 6、塔吊安装或顶升之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部,监理部将安排人员对塔吊安装 和顶升作业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如发现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 7、塔吊安装完成之后,塔吊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 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委托检测单位对塔吊进行检测; 8、塔吊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之日起 30 天内,应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资料,并报监理工程 师审核,经总监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投入使用; 9、监理部在日常工作中,对塔吊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违章操作的,施工单位 应及时进行处理; 10、使 用单位、安 装单位、监 理单位每月应对塔吊进行联合月检,对 存在问题的,施 工 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同时,每月对塔吊沉降观测检测不得少于一次; 11、塔 吊拆除之前,应 将整套拆除告知手续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 总监审批合格后,方 可办理拆除告知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进行拆除。 12、塔吊安装、顶升和拆除的人员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试行)》规定: 安装(拆卸)作业的作业人员配置,每台塔机每班不少于 9 人(≥9 人/班),其中工种 配置必须为 1 名司机、1 名司索信号工、1 名电工、4 名安装拆卸工及 1 名安全员、1 名技术 人员;确 需更换的,安 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人 员变更申请 表》。 四、监理控制重点:四、监理控制重点: 1 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塔式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产品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监 检证书。 2)安装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 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 3)由安装单位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 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4)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5)安装单位对塔式起重机月检不少于 1 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 加并留存存影影像像资资料料。 6)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 措施。 7)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 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8)出厂年限超过 8 年的塔式起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评估合格不得使用。 9)塔式起重机工作 1000h 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4000h 后,对机械、电气 系统等进行中修;8000h 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大修。 10)对 塔吊安装、拆 除的程序要求,严 格按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市建 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委[2016]135号)执行。 2 2、安全装置:、安全装置: 1)塔 式起重机上力矩限制器、起 重量限制器、变 幅限位器、高 度限位器、行 走限位器、 回转限位器等各种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 2)塔式起重机上应使用至少能够显示力矩、起重量、幅度的记录装置。对采用显示记 录装置的,应保留原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的使用功能。 3)卷扬机卷筒应设置防止钢丝绳滑出的防护保险装置。 4)动臂变幅机构应设置低速端制动器。 5)多台塔机交叉作业,应使用工作空间限制器。 3 3、信息标识:、信息标识: 1)塔式起重机应有耐用金属标牌,永久清淅地标识产品名称、型号、产品制造编号、 出厂日期、制造商名称、制造许可证号,额定起重力矩等信息。 2)司机的操纵装置和指示装置应标有文字和符号以指示其功能。 3)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臂架、拉杆、塔顶等主要结构件应设有可追溯制造日期的永 久性标志。 4)在合适的位置应以文字、图形或符号标牌的形式标志出可能影响在塔式起重机上或 塔式起重机周围工作人员安全的危险警告信息。 4 4、塔吊基础:、塔吊基础: 1)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